三只松鼠: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08-21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
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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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
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
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
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
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
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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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
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公司应当保证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
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
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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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
筹划和进展情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办法
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
免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
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
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公司董事会在拟
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
售的有关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
2.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和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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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4.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
时间;
3. 相关股东作出的全部承诺(含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在公司
收购及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及其他追加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4. 相关股东是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是否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股
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日不得晚于限售股份日解除限售日前一交易日,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各股
东可以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时间;
3.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 相关股东是否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全部承诺,是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是否
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5.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的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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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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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
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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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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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二十)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二十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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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三十四)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三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予披露或
澄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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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
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
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
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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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创业板上市
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本管理办法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
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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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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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责
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管理办法、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
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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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
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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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上市规
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
行。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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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当日。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和/
或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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