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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值得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9-07-01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一八年一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安证法意字 2018 第 0112-001 号


致: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根据证监会对相关问题提出的补充审核意见,出具《北京市安理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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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编报规则 12 号》、《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布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实施核查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和更新,并构成《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简
称和用语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开展直播活动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直播活动
的开展情况及是否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请保荐机构、
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开展直播活动情况介绍

    出于宣传自身品牌、业务推广的目的,发行人自 2016 年中开始不定期举办
直播活动,直播人员以公司员工为主,含少数公司邀请的外部嘉宾,直播的内容
主要是与用户分享商品信息、购物经验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事项,不存在
从事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传播、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
容的情形。发行人的直播活动在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一直
播”平台:https://www.yizhibo.com)上进行。为方便发行人用户观看,发行人
在其网站上放置直播活动的资讯帖,并在资讯帖中设置直播活动链接,网站端用
户可以通过“一直播”提供的技术直接在该页面观看,App 端用户可通过点击该
链接跳转到“一直播”平台的页面观看直播活动。

    为提升用户体验,发行人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期间进
行技术测试,在通过“一直播”开展直播活动的同时,尝试通过发行人网站直接
开展直播活动。发行人自行开展直播活动期间,平均每周开展约 5 次,共计开展
约 95 次直播活动,平均每次直播时长约为 1 个小时,直播内容主要为宣传自身
品牌、业务推广及向用户分享商品信息、购物经验等。直播活动开展的时间较短,
不属于发行人开展日常业务的主要方式,数量、频率均较低。

    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期间,发行人取消直接在发行
人网站上开展直播活动的做法,所有直播活动仍全部通过“一直播”平台进行。
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发行人已停止开展全部直播活动(包括在“一直播”
平台上的直播活动)。

    (二)发行人开展直播活动是否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
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同时,根据《互联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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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 年)规定,以下类型的直播服务需
要办理许可证:(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
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
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2)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
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就发行人开展的直播活动是否需要取得许可证的事宜,本所律师前往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现场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的接
待人员表示,对于直播服务,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只负责《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规定的第一类第(五)项和第二类第(七)项的资质审
批,而发行人的直播活动不属于前述第一类第(五)项或第二类第(七)项,不
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范围之内。
       (三)直播活动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运营内容类导购平台什么值得买网站及相应的移动客
户端。同时,作为导购业务的延伸,公司自 2016 年下半年起通过下属子公司提
供海淘代购平台服务和互联网效果营销平台服务。发行人的直播活动不属于其主
营业务内容,且不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停止全部直播活动对于发行人业务收入
的影响极小。同时,自开展直播活动以来,发行人未受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引发任何争议、纠纷。另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诺,如发行人因开展直播活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其将承担缴纳罚金的义
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直播活动的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登陆发行人网站及 App
查看了与直播活动相关的资讯帖、页面、历史直播活动记录等信息,登陆“一直
播”平台核查发行人历史上直播活动的开展情况;前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
行现场咨询;登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等监
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开展直播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取得了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在其网站、App 上直接开展直播活动,
或者在其网站、App 上放置直播资讯帖并设置相关链接的方式,不属于需要取得
许可证的直播服务,发行人未受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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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引发任何争议、纠纷。另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行人因
开展直播活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其将承担缴纳罚金的义务。同时,发行人的直
播活动不属于其主营业务内容,且不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停止全部直播活动对
于发行人业务收入的影响极小。因此,发行人开展的直播活动不构成本次发行及
上市的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八份,副本若干,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4-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章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清友                          承办律师:罗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郭君磊

                                            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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