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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值得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2019-07-01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零一九年三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安证法意字 2019 第 0327-003 号

致: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 170577 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
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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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补充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安理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 17057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
意见书》(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并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七)》”,以上各份法律意见书统称为“此前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条
件和重大变化情况进行了更新,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来至本《北
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发生了一定变化;同时,中审众环对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
环审字(2019)110003 号,以下简称“(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北
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9)110007 号,
以下简称“(2019)11000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于北京值得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9)110006 号,以下
简称“(2019)110006 号《纳税鉴证报告》”)及《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9)110005 号,以下
简称“(2019)110005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对《招
股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本所律师现根据前述(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2019)110007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110005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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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6 号《纳税鉴证报告》、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以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出具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期间有关发行人的重大
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所称“《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公布并施行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2 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作为其
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编报规则 12 号》、《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布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八)》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实施核查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是对此前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更新,并构成此前
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前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此前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中简称
和用语的含义与此前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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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的决议和关于延长本次发行

及上市的授权期限的决议,延长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该等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

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及上市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但

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

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关于延长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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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关于延长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的决议,发行人本次拟以每股 1.00 元面值公

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333.3334 万股的新股,占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以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数额为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以及(2019)110005 号《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3,207.19 万元、7,797.98 万元和 8,684.86 万元,符合“最

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的要求;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32,768.18 万元,符合“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的股本总额符合“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

千万元”的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

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已投入发行人;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根据《营业执照》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实际经营的业务未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
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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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隋国栋,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八)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已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
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决策权、收益权、知情
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九)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十)根据(2019)110007《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
期的;(2)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二)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
生在 3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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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其他


    1、独立性

    发行人资产完整,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基于目前公司业务情

况及市场环境,发行人不存在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重大债权债务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关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关于刘峰入股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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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刘峰入股情况

    根据知德脉有限于2015年2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议、第二届第一

次股东会议及修改后的章程,同意吸收公司高管刘峰为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

由1,000,000.00元增至5,000,000.00元,其中:隋国栋认缴出资由510,000.00

元增至3,100,000.00元,刘超认缴出资由490,000.00元增至1,000,000.00元,刘

峰以每1元注册资本为1.00元的价格认缴900,000.00元注册资本,新增出资

900,000.00元。

    2、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日按照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3、股份支付处理的过程和程序

    经2019年3月12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决

定对上述刘峰入股按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并按会计差错更正进

行追溯调整,以2015年7月26日股东隋国栋向程文转让1.00%公司股权时的转让价

格100.00元/股为基础,计算授予日(2015年2月6日)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为

100.00元/股,扣除刘峰实际入股价格1.00元/股,差额为99.00元/股,共计

89,100,0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中

审众环就上述股份支付处理及会计差错更正事宜于2019年3月12日出具的《审计

专项复核报告》、《验资复核报告》,以及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上述事宜

于2019年3月12日出具的《关于<北京知德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为北

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北京知德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评

估报告>的补充说明》。

    4、股份支付对发行人改制的影响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专项复核报告》,股份支付对 2015 年 1-9 月净利

润的影响为-8,910.00 万元,股改基准日(2015 年 9 月 30 日)的未分配利润将

由原来的 2,557.44 万元调整为-6,352.56 万元,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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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但发行人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已运行满 36 个月,对本次上市无重

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已运行满 36 个月

    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完成股改,并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完成工商登记并

领取营业执照,至今已超过 36 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有关

监管问答”)的规定。

    (2)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合法合规

    1)召开了相关会议、签署了相关协议

    根据知德脉有限股改前有效的公司章程,知德脉有限未设立董事会,由股东

会对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决议。

    知德脉有限于 2015 年 10 月 5 日通过《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同

意将知德脉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中审亚太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知德脉有限进行审计,同意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20.83

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4,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全额即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

    2015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知德脉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发行人的设立、经营范

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注册资本和股份、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015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拟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5)020527 号),以知德有限脉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基数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将经审计净资产

中 4,000.00 万元折合为 4,000 万股作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剩余部分净资产转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审议通过了《发起人关于北京值得

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筹备费用


                                 3-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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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情况的议案》、《关于发起设立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

况》、《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

    2)履行了评估、审计、验资程序

    ①改制时的程序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知德脉有限进行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

(2015)020527 号)。

    2015 年 10 月 24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

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548 号)。

    由于知德脉有限在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未进行资产评

估,发行人聘请了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知德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的净资产出具评估报告。2017 年 3 月 28 日,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北京知德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涉及的北京知德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

(2017)第 A064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知德脉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13,260.57 万元。

    ②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改制产生的影响的复核程序

    2016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因公司业务规模

增长较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大,参照同行业公司的 1 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计提比例,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将应收款项账龄组合中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 0%调整为 3%,并将前期应收款项账龄组合中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按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差错更

正致使公司股改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应收账款调减 59.35 万元、其他应收款

调减 5.46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增 9.72 万元。

    中审众环已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出具《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明》,由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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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时,净资产超出股本总额的 9,314.6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因此上述会计差错

更正对折股后净资产的影响为调减资本公积 55.09 万元,对股本无影响,调整后

资本公积为 9,259.55 万元。

    中审众环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众环验字(2017)

1160001 号),认为截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知德脉有限已按规定将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中 40,000,000.00 元折合股本 4,000.00 万股,原股东持股比

例不变,净资产大于股本的部分 93,146,482.43 元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情况与中

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548 号验

资报告相符。同时,中审众环认为经过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追溯调整后,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因追溯调整减少 550,932.79 元,调整后股改基

准日净资产 132,595,549.64 元,资本公积为 92,595,549.64 元,仍高于股改基

准日折股股本 40,000,000.00 元,此次追溯调整事项不影响公司股改基准日股本

的完整性。

    发行人股改时的原未分配利润为 2,557.44 万元,扣除上述坏账准备计提比

例的影响后仍为正数,不属于有关监管问答中的情形。

    ③调整股份支付对改制产生的影响的复核程序

    中审众环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审计专项复核报告》 众环专字(2019)

110023 号),认为进行上述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后,值得买股份制改制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不变,负债总额不变,净资产组成发生变化,

净资产总额不变。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 140,656,841.86 元,

负债总额 8,061,292.22 元,股东权益总额 132,595,549.64 元,其中:实收资本

5,208,300.00 元,资本公积 188,891,700.00 元,盈余公积 2,021,166.08 元,

未分配利润-63,525,616.44 元。2015 年 1-9 月利润总额-81,134,510.36 元,净

利润-81,716,111.02 元。

    中审众环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众环验字(2019)

110001 号),认为进行上述股份支付会计差错更正后,北京知德脉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股改基准日净资产组成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但净资产总额不变,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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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95,549.64 元。公司股改基准日全体股东投入的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人民

币 40,000,000.00 元,该注册资本总额不高于净资产总额。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关于<北京知德脉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北京知

德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补充说明》,认为进行上述股份支

付会计处理后,发行人股份制改制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

负债合计、净资产总额均未发生变化,由于本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

法,故该股份支付涉及会计差错调整对最终的评估结果无影响。

    (3)改制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

    公司改制履行了股东会决议、审计、创立大会、验资、工商注册登记等流程,

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

形,不存在因改制与债权人产生纠纷、诉讼等情形。

    (4)完成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5840012D)。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公

司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信息变更为“北京值得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改制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改制召开了股东会、创立大会,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知德脉有限的

全体股东)签署《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履行了审计、验

资程序,完成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改制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

法权益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刘峰入股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本

次发行及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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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具

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经发行

人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

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设置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查封或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业务资质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如下:


       (1)设立子公司天津逢食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发

行人决定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食品销售业务。新增子公司天津逢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FYDP48,以下简称“逢食科技”)的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            天津逢食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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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 1-526
法定代表人     马晓濛
注册资本       五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10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48 年 10 月 30 日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会议服务;
               商务信息咨询;初级农产品、工艺品、办公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
               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玩具、日用百货、化妆品销售;货物
经营范围
               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票
               务代理;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注销子公司嘉科数云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

由于嘉科数云不经营任何业务,目前也不存在任何人员,因此发行人决定注销嘉

科数云。根据《青岛市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青

工商企规〔2017〕1 号)规定,“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在青岛市登记的未开

业(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即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

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嘉科数云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018 年 12 月 19 日,嘉科数云办理完毕国地税的注销登记手续;2018 年 12 月

19 日,嘉科数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站)向社会公告拟申请

简易注销登记及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2 月

2 日。2019 年 3 月 6 日,嘉科数云向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简易注

销登记申请。根据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出具的《准

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青市北)登记内销字[2019]第 001028 号),嘉科数云

提交了嘉科数云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青岛市市北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2019 年 3 月 19 日,嘉科数云完成了银行结算

账户撤销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嘉科数云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并按照

要求办理了相关注销手续,注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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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以上情况外,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中载明的经

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亦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

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没有

超出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批准、业务许可或资质证书发生如下变化:


    (1)逢食科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逢食科技现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1200160197991),主体业态为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12 日。


    逢食科技合法申请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过程合法合规,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处于有效期内,不存在续期障碍。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


    发行人原持有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核发的《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字第 07726 号),核准的经营方式为

“制作、发行”,经营范围为“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

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发

行人就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事宜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北京市广播

电视局的批准并核发的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

字第 07726 号),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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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新增
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的情况。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114.41 万元、36,700.43
万元和 50,759.38 万元。其中,2016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99.99%,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0%,
201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0%,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1)顺德艾瑞克林

    根据顺德艾瑞克林股东于 2018 年 9 月 4 日作出的股东决定和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向顺德艾瑞克林换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45453793Y),顺德艾瑞克林的

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如下变化:

    ①经营范围由“设计、研发、制造、安装、维护、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电



                                3-3-1-9-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器、通讯设备、燃气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空气净化过滤产品、净水设备、液体

净化过滤产品、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汽车电器、汽车配

件、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卫生材料、医药用品、化工产品(不含

危险化学品)及以上相关产品的配件;模型设计服务;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变更为“设计、研发、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空气净化设备及其配

件、净水设备及其配件、机械设备及其配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其配件;除

以上项目外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

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②住所地由“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海凌村委会杏坛工业园 D-12-2 地块的建

筑物”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海西路 16 号龙光尚街大厦 2 座

1906 号(住所申报)”。

       (2)广东艾瑞克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艾瑞克林”)

       根据广东艾瑞克林的工商档案材料,广东艾瑞克林为艾瑞克林的全资子公

司。根据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向广东艾瑞克林核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7HW302),广东艾瑞克林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艾瑞克林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山市黄圃镇成业大道 23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梁智勇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3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9 月 3 日至长期
               制造、研发、设计、安装、维护、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电器、通讯设
               备、燃气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净水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仪器
               仪表、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制品、
经营范围       卫生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模型设计服
               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1-9-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变更


    (1)新增子公司逢食科技


    发行人新增全资子公司逢食科技,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2)注销子公司嘉科数云


    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完成嘉科数云的注销手续,具体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八)》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3、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监事张梅于 2017 年 10 月起不再担任北京盛拓优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董事职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已超过 12 个月,因此,

北京盛拓优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关系的关

联方”。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君原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北京福麦德投资

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张君自 2018 年 10 月起不再

担任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北京福麦德投资有限公司、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独立董事程贤权自 2018 年 10 月起不再担任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

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完成嘉科数云的注销手续,因此,嘉科数云属

于“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

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况更新如下:

                                 3-3-1-9-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七幕人生文化产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余振波曾经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君曾经全资控股并担任执行
北京福麦德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的企业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君曾经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程贤权曾经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业
嘉科数云                             发行人已注销的全资子公司

    4、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其他企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八)》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其他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发行人股东刘峰的配偶梁小青在 2015 年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在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无关联交易,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

梁小青不再属于“其他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天津智元慧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慧通”)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为众嘉禾励全资子公司。智元慧通与发行人及子公司星罗创想在 2018 年度存在

关联交易,因此,智元慧通属于“其他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其他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

关联方情况更新如下: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天津众嘉禾励               众嘉禾励之全资子公司
  世纪良友科技               发行人董事余振波持股 18%的企业
  简法空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隋国栋持有 40%的股份,并担任监事。
  熊杨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隋国栋的配偶
  智元慧通                   众嘉禾励之全资子公司


                                 3-3-1-9-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 2018 年度的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不含税金额
众嘉禾励           互联网效果营销平台收入                              21.56
世纪良友科技       互联网效果营销平台收入                               0.35
智元慧通           互联网效果营销平台收入                               7.62


    上述星罗创想与众嘉禾励、世纪良友科技、智元慧通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

众嘉禾励、世纪良友科技、智元慧通由于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求,在星罗创想

运营的星罗广告联盟 LinkStars 平台开展宣传推广,星罗创想由此产生互联网效

果营销平台收入。星罗创想与众嘉禾励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签署了《网络营销

服务协议》;星罗创想与世纪良友科技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签署了《网络营销服

务协议》;星罗创想与智元慧通于 2018 年 8 月签署了《网络营销服务协议》。


    2、向艾瑞克林采购商品及服务


      2018 年 8 月,青岛分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艾瑞克林签订《采购合同》,

 向艾瑞克林采购吊顶新风系统及安装服务;2018 年 11 月,发行人由于生产经

 营需要,向艾瑞克林采购新风机相关配件。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与艾瑞

 克林之间 2018 年发生的采购金额合计 10.34 万元。


      3、向智元慧通采购劳务


      2018 年 11 月,发行人由于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与智元慧通签订《技

 术服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发行人委托智元慧通为发行人的企业门户

 系统建设、微信助手小程序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包括需求分析、程序设计、

 程序编码、测试管理、测试执行、系统部署、运行维护等服务。根据《审计报


                                  3-3-1-9-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告》,发行人与智元慧通发生的软件开发服务费总额为 37.74 万元。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2018 年度,发行人向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为 960.44 万元。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众嘉禾励                                       25.23                       0.76
应收账款          世纪良友科技                                    0.01                   0.0003
应收账款          智元慧通                                        8.08                       0.24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智元慧通                                                            18.87

    (三)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审议和确认


    1、前述星罗创想与众嘉禾励、世纪良友科技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确认。前述星罗创想与智元慧通

于 2018 年 8 月签署的《网络营销服务协议》已经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

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确认。前述青岛分公司与艾瑞克林于 2018 年 8 月签

署的《采购合同》、发行人与艾瑞克林于 2018 年 11 月达成的采购合同、发行人

与智元慧通于 2018 年 11 月签署的《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由于合

同金额较低,根据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由发行人首席执行官审批即


                                         3-3-1-9-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可,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18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已经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确认;关于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已经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前述两个议案均已经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7 日

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确认了《关

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议案》,确认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满足了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

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交易的

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四)全体独立董事对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2019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关联

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独立意见,认为 2018 年度,公司严格按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并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上做到了分开、独立。经过认真审查,该等

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

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无重大差

异。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系业务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以关联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本所律




                                 3-3-1-9-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师认为,上述交易已经发行人确认或审议通过,金额较小,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

重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关系。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

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对外投资的全资子

公司逢食科技,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正文“八、发行人

的业务”。

    (二)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

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下设分支机构的情况未

发生变化。

    (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1、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1)发行人已新购买办公大楼,目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1 号院 3 号楼 32 层 3701 号房和

33 层 3801 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其具体情况更新如下:

    2018 年 10 月 17 日,发行人就购买 32 层 3701 号房及 33 层 3801 号房分别

与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总价

款共计人民币 18,907.78 万元(含契税,不含增值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

付款和纳税凭证,发行人已支付完全部合同价款,并缴纳了契税、印花税等相关

                                 3-3-1-9-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税费。2019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了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发

的针对 32 层 3701 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京(2019)丰不动产权第 0002988

号),及针对 33 层 3801 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京(2019)丰不动产权

第 0002980 号)。

    目前,发行人正在对 32 层 3701 号房、33 层 3801 号房进行装修,预计 2019

年 8 月份可以投入使用。

    (2)发行人已新购买车位,目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就购买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1 号院 4 号楼-2

层-2019 车位、1 号院 1 号楼-2 层-2026 车位与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分别

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176.57 万元(含

契税,不含增值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付款和纳税凭证,发行人已支付完

全部合同价款,并缴纳了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2019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

取得了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针对 1 号院 4 号楼-2 层-2019 车

位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京(2019)丰不动产权第 0003773 号),及针对 1

号院 1 号楼-2 层-2026 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京(2019)丰不动产权

第 0003805 号)。

    2、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更新如下:




                                 3-3-1-9-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出租方/                    租赁面积   租赁                                                               权属            办理租赁备
     承租方              租赁物业地址          2              租赁期限             租赁价格             所有权人
号            转租方                        (m )   用途                                                               证明            案登记情况

                                                                                                                                       北京市丰台
                                                                             第一年:2.8 元/平米
                                                                                                                                       区房屋管理
                                                                             / 天 ; 第二 年 :2.94
                         北京市丰台区                                                                                                  局房屋租赁
              北京华美                                       自 2015 年 10   元/平米/天;第三、        中国人民解
                         洋桥 12 号院天              日 常                                                                             合同登记备
              蓝天物业                                       月 1 日至       四年:3.145 元/平米       放军空军工
1    发行人              路星苑高层公        5,695   办 公                                                          未提供             案通过,备案
              服务有限                                       2023 年 9 月    /天;第五、六年:         程设计研究
                         寓裙楼 3 层至               经营                                                                              期限自 2018
              公司                                           30 日           3.366 元/平米/天;        局
                         19 层                                                                                                         年 4 月 3 日至
                                                                             第七、八年:3.60 元
                                                                                                                                       2019 年 4 月 3
                                                                             /平米/天
                                                                                                                                       日
                                                                             第 一 、 二 年 : 3.145
              北京华美   北京市丰台区                        自 2017 年 10                             中国人民解
                                                     日 常                   元/平米/天;第三、
              蓝天物业   洋桥 12 号院天                      月 1 日至                                 放军空军工
2    发行人                                  440.4   办 公                   四年:3.366 元/平米                    未提供             否
              服务有限   路星苑高层公                        2023 年 9 月                              程设计研究
                                                     经营                    /天;第五、六年:3.60
              公司       寓裙楼 2 层                         30 日                                     局
                                                                             元/平米/天
                         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华美                                       自 2018 年 10                             中国人民解
                         洋桥 12 号院天              日 常
              蓝天物业                                       月 1 日至       5 元/平米/天,            放军空军工
3    发行人              路蓝图大厦 4          576   办 公                                                          未提供             否
              服务有限                                       2019 年 9 月    1,051,200 元/年           程设计研究
                         层 ( 4001 、               经营
              公司                                           30 日                                     局
                         40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鲁(2016)青岛
                                                              自 2016 年 4     第一年:2.55 元/平                 市不动产权第
                 青岛新凯   青岛市市北区              日 常                                         青岛新凯达                       房 租 证 第
        青岛分                                                月 1 日至        米/天;第二年:2.65                0119316 号(房
    4            达置业有   龙城路 33 号   1,297.84   办 公                                         置业有限公                       0000271060
        公司                                                  2019 年 7 月 7   元/平米/天;第三年:               地产登记明细
                 限公司     401 户                    经营                                          司                               号
                                                              日               2.75 元/平米/天                    及准予登记房
                                                                                                                  屋明细表)

                                                                               前三年(2018 年 9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15
                                                                               日)租金为 1,369,878
                                                                               元/年(按合计使用建
                                                                               筑面积计 2.9 元每天                鲁(2016)青岛
                                                              自 2018 年 9     每平方米),第四年租               市不动产权第
                 青岛新凯   青岛市市北区              日 常                                          青岛新凯达                      房 租 证 第
        青岛分                                                月 16 日 至      金 为 1,438,371 元                 0119316 号房地
5                达置业有   龙城路 33 号   1,294.17   办 公                                          置业有限公                      0000304693
        公司                                                  2023 年 9 月     (按合计使用建筑面                 产登记明细及
                 限公司     2201 户                   经营                                           司                              号
                                                              15 日            积计 3.045 元每天每                准予登记房屋
                                                                               平方米),第五年租金               明细表
                                                                               为 1,510,289 元(按
                                                                               合计使用建筑面积计
                                                                               3.197 元每天每平方
                                                                               米)。
                            山东省青岛市
                 胶州经济                                     自 2016 年 7
                            胶州市经济开              日 常                                        青岛胶州湾
                 技术开发                                     月 18 日 至
6       发行人              发区长江路 1       260    办 公                    免租金              发展集团有     未提供             否
                 区管理委                                     2019 年 7 月
                            号创业大厦 5              经营                                         限公司
                 员会                                         17 日
                            楼 511 室
                            北京市朝阳区                      自 2018 年 5                                        X 京房权证朝私
                                                      公 司
                 杨卫华、   南湖西园 208                      月 10 日 至                          杨卫华、杨玉   字第 562702;X
7       发行人                              141.75    员 工                    12,500.00 元/月                                       否
                 杨玉婷     号 楼 16 层                       2019 年 5 月 9                       婷             京房朝私共字
                                                      宿舍
                            1902 室                           日                                                  第 054290 号(共


                                                                  3-3-1-9-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同共有)
                        上海市浦东新
             上海胜康
                        区商城路 800           日 常   2018 年 1 月 1                                   沪 房 地 市 字
    上海分   斯米克房                                                                      上海斯米克
8                       号斯米克大厦     380   办 公   日至 2020 年     5.1 元/平米/天                ( 1998 ) 第    否
    公司     产投资有                                                                      有限公司
                        2001A、2007B、         经营    1 月 31 日                                       004666 号
             限公司
                        2008 单元
                        浙江省杭州市
                                                       自 2018 年 10
             杭州天好   滨江区南环路           日 常                                       浙江卓信科   杭房权证高新
                                                       月 3 日至
9   发行人   科技有限   3820 号卓信大    112   办 公                    98,112 元/年       技股份有限   字 第 09105057   否
                                                       2019 年 10 月
             公司       厦 3 层 311 号         经营                                        公司         号
                                                       2日
                        房间




                                                           3-3-1-9-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上述第 1-8 项租赁房屋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披露。自《补充法

    律意见书(七)》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

    人与杭州天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承租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 3820 号

    卓信大厦 3 层 309 号、310 号房间的租赁合同已终止,发行人未继续使用该项房

    产,其目前承租使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 3820 号卓信大厦 3 层 311 号房

    间(即上表第 9 项租赁房产)。上述部分房屋虽然未完成租赁备案手续或者未办

    理租赁备案,但该等法律瑕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有权根据相

    关租赁合同使用该等房屋,前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及上

    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关于房屋租赁的

    其他信息没有发生变化。

        (四)商标专用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欧盟知识产权局颁发

    的《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证》、印度商标注册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本所

    律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站(以下简称“商标局网站”)、欧盟

    知识产权局网站以及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网站查询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437 项注册商标;除《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已经披露的信息外,发行人新增 67 项境内《商标注册证》。

    新增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文字或                         核定类
        注册人                取得方式   注册证号                   有效期限
号                  图样                              别

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43     35      2018.9.14-2028.9.13


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106033     9       2018.8.21-2028.8.20


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106034     35      2018.8.21-2028.8.20


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106035     42      2018.8.21-2028.8.20


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68280     42      2018.7.14-2028.7.13

                                     3-3-1-9-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299929   35    2018.10.7-2028.10.6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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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91   9     2018.9.14-202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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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7568   6    2018.10.21-2028.10.20


1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7569   6    2018.10.21-2028.10.20


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06   8    2018.10.21-2028.10.20


1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07   8    2018.10.21-2028.10.20


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08   9    2018.10.21-2028.10.20


2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09   9    2018.10.21-2028.10.20


2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0   14   2018.10.21-2028.10.20


2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1   14   2018.10.21-2028.10.20


2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2   16   2018.10.21-2028.10.20


                     3-3-1-9-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3   16   2018.10.21-2028.10.20


2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5   18   2018.10.21-2028.10.20


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6   21   2018.10.21-2028.10.20


2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7   28   2018.10.21-2028.10.20


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8   28   2018.10.21-2028.10.20


3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9   34   2018.10.21-2028.10.20


3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20   34   2018.10.21-2028.10.20


3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22   35   2018.10.21-2028.10.20


3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23   36   2018.10.21-2028.10.20


3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24   36   2018.10.21-2028.10.20


3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25   41   2018.10.21-2028.10.20


3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9026   41   2018.10.21-2028.10.20


3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9027   42   2018.10.21-2028.10.20


3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9028   42   2018.10.21-2028.10.20


3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9029   21   2018.10.21-2028.10.20



4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640916   42   2018.10.14-2028.10.13



4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640917   35   2018.10.14-2028.10.13


                     3-3-1-9-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4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640918   9    2018.10.14-2028.10.13


4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48   42    2018.9.14-2028.9.13

              原始取得                    2018.9.14-2028.9.13
44   发行人              2473366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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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行人              24733661   42

              原始取得                    2018.9.14-2028.9.13
46   发行人              24733662   35

                                          2018.9.14-2028.9.13
4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63   9

                                          2018.9.14-2028.9.13
4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67   42

                                          2018.9.14-2028.9.13
4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68   35

                                          2018.9.14-2028.9.13
5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76   9

                                          2018.9.14-2028.9.13
5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81   35

                                          2018.9.14-2028.9.13
5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83   42

                                          2018.9.14-2028.9.13
5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84   35

                                          2018.9.14-2028.9.13
5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685   9

5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733703   35    2018.9.14-2028.9.13


5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14   18   2018.10.28-2028.10.27


5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73405   42   2018.12.21-2028.12.20


5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105907   42   2018.11.07-2028.11.06


5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105908   35   2018.11.07-2028.11.06


6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106010   42   2018.11.07-2028.11.06

6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106025   42   2018.11.07-2028.11.06
6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106026   35   2018.11.07-2028.11.06


                     3-3-1-9-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6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106031     42     2018.11.07-2028.11.06


6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857407     42     2018.12.21-2028.12.20

6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857408     42     2018.12.21-2028.12.20


6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568921     35      2019.1.14-2029.1.13


6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9173223     9        2019.1.7-2029.1.6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前述第 1-56 项商标,发行人已取得商标局核发的《商

    标注册证》;对于第 57-67 项商标,发行人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但经查询商

    标局网站(网址链接:http://sbj.saic.gov.cn),该等商标的状态均已显示为

    “注册公告”。上述全部商标均已能通过国家商标局现场查询并获取商标档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商标均已合法注册,权属清晰;对于前述尚未取得《商标

    注册证》的商标,发行人未来取得《商标注册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另外,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披露的发行人尚未取得《商标注册

    证》,但商标局网站显示状态均为“注册”或“注册公告”,且已能通过国家商

    标局现场查询并已获取商标档案的共计 51 项商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出具之日,尚有 13 项商标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其他均已取得。尚未

    取得《商标注册证》的 13 项商标情况如下:
序               商标文字或                         核定类
        注册人                取得方式   注册证号                   有效期限
号                  图样                              别

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51212     16      2018.7.14-2028.7.13


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52855     40      2018.7.21-2028.7.20


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53877     36      2018.7.21-2028.7.20


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54979     36      2018.7.21-2028.7.20


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59113     36      2018.7.14-2028.7.13


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60010     35      2018.7.14-2028.7.13


                                     3-3-1-9-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64273    45           2018.7.21-2028.7.20


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62479    40           2018.7.21-2028.7.20


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62427    38           2018.7.21-2028.7.20


1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56302    38           2018.7.14-2028.7.13


1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66051    41           2018.7.21-2028.7.20


1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64770    9            2018.7.14-2028.7.13


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363686    40           2018.7.14-2028.7.13


         2、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并经发行人的说明确认,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取得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在内的专利权。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以及本所律师走访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查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共取得 81 项软件著作权,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已经披露的信息外,

    发行人新增 16 项软件著作权,星罗创想新增 1 项软件著作权。新增的软件著作

    权情况如下:

         (1)发行人新增 16 项软件著作权
                                      权利
    序   著作权                               首次发表    证书取得
                      软件名称        取得                                     登记号
    号     人                                   日期          日期
                                      方式
                  什么值得买旅游业
                                      原始
    1    发行人   务平台[简称:旅游          未发表      2019-01-28       2019SR0099007
                                      取得
                  频道)V2.0.0



                                        3-3-1-9-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什么值得买分布式     原始
2    发行人                               2018-11-16   2019-01-28   2019SR0099012
              海外业务平台 V3.0    取得
              什么值得买抽奖系     原始
3    发行人                               未发表       2019-01-28   2019SR0096295
              统 V1.1.0            取得
              基于分布式技术的     原始
4    发行人                               未发表       2019-01-28   2019SR0101380
              信息采集系统 V2.1    取得
              基于用户画像的多     原始
5    发行人                               2018-07-28   2019-01-28   2019SR0101351
              模型推荐系统 V2.0    取得
              什么值得买全球分
                                   原始
6    发行人   层商品信息库系统            2018-11-26   2019-01-28   2019SR0101356
                                   取得
              V2.5.3
              什么值得买统一短
                                   原始
7    发行人   信服务系统[简称:           未发表       2019-01-28   2019SR0101494
                                   取得
              短信服务]V1.0
              什么值得买软件发
                                   原始
8    发行人   布系统[简称:发布           未发表       2019-01-28   2019SR0101543
                                   取得
              系统]V1.0
              什么值得买文章发
                                   原始
9    发行人   布系统[简称:               2018-09-30   2019-01-28   2019SR0101503
                                   取得
              CMS]V2.0
              什么值得买移动应     原始
10   发行人                               2018-10-08   2019-01-28   2019SR0101507
              用软件 V9.0          取得
              用户现金激励系统     原始
11   发行人                               2018-07-28   2019-01-28   2019SR0101548
              V1.0.0               取得
              基于分层商品库的
                                   原始
12   发行人   分布式搜索引擎系            2018-09-22   2019-01-28   2019SR0101173
                                   取得
              统 V1.0
              什么值得买客户关
                                   原始
13   发行人   系管理系统[简称:           2018-12-01   2019-01-28   2019SR0099591
                                   取得
              CRM]V3.7
              什么值得买通用编     原始
14   发行人                               2018-06-06   2019-01-28   2019SR0100603
              辑发布系统 V1.0      取得
              什么值得买软件系
                                   原始
15   发行人   统一配置中心系统            2018-06-08   2019-01-28   2019SR0100587
                                   取得
              V1.0
              什么值得买统一日     原始
16   发行人                               未发表       2019-01-28   2019SR0100580
              志服务系统 V1.0      取得

     (2)星罗创想新增 1 项软件著作权
                                  权利
序   著作                                  首次发表      证书取得
                 软件名称         取得                                   登记号
号   权人                                    日期          日期
                                  方式
                                     3-3-1-9-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星罗微信生态效果
      星罗                           原始
1              营销系统[建成:星              未发表           2019-01-29       2019SR0107707
      创想                           取得
               罗微信联盟]V1.0

      4、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以及本所律师走访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查询并取得的《作品著作权

登记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取得 18

项作品著作权,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已经披露的信息外,发行人新增 2

项作品著作权。新增的作品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著作权                                                 首次发表
                    作品名称      登记日期      作品类别                          登记号
 号      人                                                     日期
                                                                           国     作     登   字
 1     发行人     AR标识         2018-08-07     美术         2018-06-27
                                                                           -2018-F-00591877
                                                                           国     作     登   字
 2     发行人     长安东市       2018-09-06     美术         2018-07-21
                                                                           -2018-F-00613291

      5、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新网(www.xinnet.com)查

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取得

39 项域名;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已经披露的信息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未新增域名;发行人对部分域名的有效期进行了续展。有效期进行了续展的域名

情况如下:
序                                 取得
          域名          注册人                      注册商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号                                 方式
                                   继受     eName      Technology
1     valueq.com       发行人                                       2014-07-21     2020-07-21
                                   取得     Co., Ltd.
                                   继受     DOMAIN NAME NETWORK
2     zhi.net.cn       发行人                                       2012-10-23     2020-10-24
                                   取得     PTY LTD
                                   继受
3     zhi.fm           发行人               GoDaddy.com, LLC        2012-10-16     2020-10-16
                                   取得
                                   继受
4     zhide.com        发行人               GoDaddy.com, LLC        2003-08-20     2020-08-20
                                   取得
                                   继受
5     zhidemai.cc      发行人               GODADDY.COM, LLC        2012-11-22     2020-11-22
                                   取得
6     zhidemai.co      发行人      继受     GoDaddy.com, Inc.       2012-11-22     2020-11-21

                                            3-3-1-9-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取得
                             继受
7    zhidemai.com   发行人          GoDaddy.com, LLC       2009-10-23   2020-10-23
                             取得
                             继受
8    zhidemai.me    发行人          GoDaddy.com, LLC       2012-11-22   2020-11-22
                             取得
     GadgetsFirst            继受
9                   发行人          GoDaddy.com, LLC       2016-12-11   2020-12-11
     .com                    取得
                                    Alibaba        Cloud
     BestAndFirst            继受
10                  发行人          Computing              2014-11-14   2020-11-14
     .com                    取得
                                    (Beijing) Co., Ltd.
                    星罗创   继受   ENAME     TECHNOLOGY
11 168ht.com                                               2013-10-19   2020-10-19
                    想       取得   CO., LTD.
                             原始   ENAME     TECHNOLOGY
12 quaolai.com      发行人                                 2017-10-13   2020-10-13
                             取得   CO., LTD.

     (五)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账面价值 3,565,080.75 元的运输工具、7,590,120.40 元

的办公及电子设备以及 77,756.52 元的其他固定资产。

     (六)发行人的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为发行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

     (七)资产抵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

具之日,发行人存在如下资产抵押情况: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路支行签署《法

人商用房贷款合同》,发行人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路支行申请法人商用

房贷款 9,600.00 万元,并以发行人购买的座落在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1 号院

3 号楼诺德大厦 32 层 3701、33 层 3801 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期限 120 个月。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办理完成前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种类为一


                                    3-3-1-9-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般抵押,不动产权证号码分别为京(2019)丰不动产权第 0002988 号和京(2019)

丰不动产权第 0002980 号。

       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未在前述其他主要财产上设置其他抵押、质押及其他

担保,该等财产也不存在查封、冻结、扣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单笔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
元以上,或者签约方为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1)电商导购业务合同
序号                 客户名称                     签署或更新日期               合同期限
 1      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27 日                无
 2      亚马逊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 日                 无
 3      Amazon Services LLC                     2016 年 12 月 1 日                无
 4      亚马逊日本联合公司                      2016 年 5 月 1 日                 无
 5      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长期
 6      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5 日              长期

       (2)广告展示业务合同
                                                金额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元)
        杭州易宏广告有限公      广告投放年                  2018 年 4     2018 年 4 月 1 日
 1                                                  无
        司                      度框架协议                  月 17 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
                                广告投放年
        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                                  2018 年 3     2018 年 1 月 1 日
 2                              度框架协议          无
        限公司                                              月 12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国内)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      广告投放年                  2018 年 3     2018 年 1 月 1 日
 3                                                  无
        限公司                  度框架协议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网易无尾熊(杭州)      广告投放年                  2018 年 3     2018 年 4 月 1 日
 4                                                  无
        科技有限公司            度框架协议                  月 30 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
        霍尔果斯博众文化传      广告投放年                  2018 年 1     2018 年 1 月 1 日
 5                                                  无
        媒有限公司              度框架协议                  月1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      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      广告投放年      3,000,000   2018 年 5     2018 年 1 月 1 日

                                           3-3-1-9-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金额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元)
             限公司                度框架协议                    月 29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海外)
             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    广告投放年                    2019 年 1      2019 年 1 月 11 日
    7                                                  无
             限公司                度框架协议                    月1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    广告投放年                    2018 年 9      2018 年 10 月 1 日
    8                                                  无
             限公司                度框架协议                    月 28 日       -2019 年 9 月 30 日
注:1、上述第 1-6 项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尚未履行完毕,目前双方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无争
议或纠纷。
2、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杭州易宏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璞
(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主要
客户的广告投放年度框架协议目前正在履行签约程序,尚未完成续签。

        2、采购合同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金额(元)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号
        优刻得科技                                                                2018 年 5 月 26 日
                                                            2018 年 4 月 28
1       股份有限公     IDC 和云服务               无                              -2019 年 5 月 25
                                                            日
        司                                                                        日
        上海聚胜万                                                                2019 年 1 月 1 日
                       广告投放年度框架
2       合广告有限                                无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协议
        公司                                                                      日
                                                                                  2017 年 7 月 3 日
        北京博达万
                                                                                  -2018 年 7 月 2 日,
3       维科技有限     广告服务合作协议           无        2017 年 7 月 4 日
                                                                                  到期后自动延续 1
        公司
                                                                                  年
                                                                                  2017 年 12 月 1 日
        江西久亚盛
                                                            2017 年 12 月 1       -2018 年 11 月 31
4       科技有限公     广告服务合作协议           无
                                                            日                    日,到期后自动延
        司
                                                                                  续1年
        北京环球航     《Fresh New 知新》                                         2018 年 8 月 16 日
                                                            2018 年 8 月 16
5       悦文化传媒      机场企业出版物         2,700,000                          -2019 年 8 月 30
                                                            日
        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                                                  日
        麦可斯信息                                                                2019 年 1 月 1 日
6       科技(上海) 广告服务合作协议             无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有限公司                                                                  日
                                                                                  初始有效期一年,
        上海携程宏                                                                协议届满前一个
                                                            2016 年 5 月 23
7       睿国际旅行     商务旅行服务协议           无                              月双方无异议的,
                                                            日
        社有限公司                                                                协议有效期自动
                                                                                  延续。

                                              3-3-1-9-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金额(元)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北京安瑞麒                                                       2018 年 5 月 1 日
8    科技有限公   广告服务合作协议       无       2018 年 5 月 5 日   -2019 年 4 月 30
     司                                                               日

     3、借款合同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路支行签署《法

人商用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517241),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9,600 万元,贷

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 120 个月,贷款用于购买商用房产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

路 1 号院 3 号楼 32 层 3701 及 33 层 3801,担保方式为上述商用房产提供质押担

保、以及北京中铁华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因

合同违法、无效等情形引致的潜在法律风险。根据发行人作出的书面确认,上述

合同目前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二)根据发行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经本所律师审阅(2019)110003 号《审
计报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系统等网站的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
之债。

     (三)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
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除已披
露的前述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目前无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
的款项分别为 203.65 万元、522.33 万元。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
款项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3-3-1-9-3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实施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及上市后的《公司章程(草

案)》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

日,发行人新召开 4 次董事会、3 次监事会、2 次股东大会,主要审议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延长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的议案及关于延长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授权期限

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议案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

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系根

据发行人之《公司章程》及中国法律的规定做出,已履行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1-9-4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文件,截至 2018 年 10 月,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
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进行了董事会、监事
会成员的换届选举,并续聘了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进行了换届选举,选举隋

国栋、那昕、刘峰、刘超、刘小如、余振波、张君、程贤权、温小杰等 9 人为第

二届董事会成员。

    发行人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陈艳、张梅为第二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豪斯巴依尔为

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隋国栋继

续担任董事会董事长,续聘那昕为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营销官,续聘刘峰为首席技

术官,续聘刘小如为首席运营官,续聘李楠为首席财务官,续聘柳伟亮为董事会

秘书兼战略总监。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艳继续

担任监事会主席。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除前述换届选举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
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最新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任                                            与发行人
    姓名                       兼职企业          兼职职务
                   职                                              关联关系
                          国脉创新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无忧直购            执行董事         发行人子公司
隋国栋       董事长
                          星罗创想            执行董事         发行人子公司
                          优讯创想            执行董事         发行人子公司

                                 3-3-1-9-4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在发行人任                                                   与发行人
       姓名                         兼职企业          兼职职务
                     职                                                    关联关系
                                                   董事、首席执行
                             Eastern Commerce
                                                   官、秘书兼首席财 发行人子公司
                             Ventures Inc.
                                                   务官
                                                                      发行人控股股东
                             简法空间              监事
                                                                      投资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
                             艾瑞克林              董事长
                                                                      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
                             顺德艾瑞克林          监事
                                                                      控制的其他企业
              董事、首席执
那昕          行官、首席营 众嘉禾励                监事               发行人参股公司
              销官
                             优讯创想              经理               发行人子公司
              董事、首席技
刘峰                         星罗创想              经理               发行人子公司
              术官
                             逢食科技              监事               发行人子公司
                             无忧直购              监事               发行人子公司
              监事、法务总
张梅                         星罗创想              监事               发行人子公司
              监
                             优讯创想              监事               发行人子公司
                             华创汇才投资管理                         共青城尚麒的关
                                                   投资经理
                             (北京)有限公司                         联方
余振波        董事
                             北京世纪良友网络技                       发行人董事担任
                                                   董事
                             术有限公司                               董事的公司
                             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                       发行人董事控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
                             心(有限合伙)                           的企业
张君          独立董事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                       发行人董事担任
                                                   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的公司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                       发行人董事担任
                                                   独立董事
                             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的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
程贤权        独立董事                             合伙人             无
                             务所
                             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                       发行人董事担任
                                                   独立董事
                             限公司                                   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的
                             限公司
                                                                      公司
温小杰        独立董事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                       发行人董事担任
                                                   独立董事
                             限公司                                   董事的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担任

                                      3-3-1-9-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在发行人任                                             与发行人
     姓名                             兼职企业            兼职职务
                       职                                                  关联关系
                                 司                                     董事的公司
                                 保利航空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担任
                                                       董事
                                 司                                     董事的公司

    根据(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调研问卷及发行人

的说明,发行人与上述独立董事兼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发生关联

交易。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2019)110006

号《纳税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服务收入                      3%、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收入(含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2%、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注:1、发行人、星罗创想、优讯创想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6%;嘉科数云、无忧
直购及逢食科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 3%。
2、上海分公司自 2018 年 7 月起按 1%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公司均按应纳流转税额的
3%计缴教育费附加和 2%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3、发行人及星罗创想所得税税率为 15%,发行人其他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5%。
4、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美国子公司 EC 尚未开展经营活动。EC 按美国加尼福
利亚州相关税法规定已预交 2018 年度最低税费(minimum tax)800.00 美元。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

(2019)110006 号《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3-3-1-9-4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为 GR201411001203,有效期为 3 年。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由北京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711002761,

有效期为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星罗创想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

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为 GR201837100785,有效期为 3 年;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的相关规定,2018 年度该公司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三)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9)110003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8 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如下财政补贴情况:

    1、按照《加快培育发展丰台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意见》,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收到北京市丰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下达的企业上市补贴资金 300.00 万元。

    2、星罗创想、优讯创想、无忧直购于 2018 年 10 月共收到胶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子公司青岛胶州湾发展有限公司拨付的政府扶持资金 286.50 万元。

    3、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收到北京市流通经济研究中心发放的奖励金

3,385.00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的说明
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主
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3-3-1-9-4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十七、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员工 854 人。2018 年度,公司为员工

办理并缴纳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


    1、缴费人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
                                               北京             青岛                 上海
                                                                                                    合计
                                             (总部)       (分、子公司)        (分公司)
已缴纳社会保险                                    647                   155                   51     853
员工因相关原因无需或无法缴纳                          1                      -                 -          1
  其中:因上家单位未办减员手续导致
                                                      -                      -                 -          -
  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当月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参保手续
                                                      1                      -                 -          1
  的人员
  因资料不齐备或无需缴纳社保,导致
  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新入职人                      -                      -                 -          -
  员
                 合计                             648                   155                   51     854

    2、缴费比例

    2018年度,公司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情况如下:
                    北京(总部)              青岛(分、子公司)                 上海(分公司)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19%-20%          8%                18%              8%            20%              8%
医疗保险                  10%   2%+3 元        8.8%-9%                 2%        9.5%-10%             2%
失业保险           0.8%-1%        0.2%         0.7%-1%        0.3%-0.5%           0.5%-1%           0.5%
生育保险                0.8%           -              1%                -                1%               -
工伤保险           0.4%-1%             -     0.2%-0.7%                  -     0.1%-0.4%                   -

    2018年度,公司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

                                           3-3-1-9-4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

       3、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

       2018年度,公司自员工一入职就开始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在参保手续完成

后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

       4、缴费金额

       2018年度,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地区                                        金额
北京(总部)                                                                       972.70
青岛(分、子公司)                                                                 170.59
上海(分公司)                                                                      76.10
合计                                                                        1,219.75
注:以上不包含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部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


       1、缴纳人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
                                                                        上海
                                           北京           青岛
                                                                        (分公      合计
                                         (总部)     (分、子公司)
                                                                          司)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                               634                153       49        836
员工因相关原因无需或无法缴纳                    14                  2          2      18
  其中:因资料不齐备或无需缴纳公积金,
                                                  -                 2          -       2
  导致未能缴纳公积金的非新入职人员
  因上家单位未办减员手续导致未能缴纳
                                                  -                 -          -       -
  公积金的人员
  当月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参加公积金手
                                                  1                 -          -       1
  续的人员
  残疾人员                                      13                  -          2      15
                   合计                        648                155       51       854

                                  3-3-1-9-4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缴纳比例

    2018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如下:
                          北京(总部)         青岛(分、子公司)          上海(分公司)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住房公积金                  12%          12%     9%-12%    9%-12%             12%          12%

    2018年度,公司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及

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3、办理公积金的起始日期

    2018年度,公司自员工一入职就开始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缴

存手续完成后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4、缴费金额

    2018年度,公司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地区                                             金额
北京(总部)                                                                            645.96

青岛(分、子公司)                                                                      107.78

上海(分公司)                                                                           44.85

                   合计                                                                798.59
    注:以上不包含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部分。

    (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意见


    1、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意见

    针对发行人 2018 年 7 月-12 月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北京市丰台区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发行人出具《证明信》,证明发行人不存在社会保障行政

处罚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及期间                                       证明内容
                              兹证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国栋,
发行人(2018 年 7 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5840012D 号”,在 2018 年
-2018 年 12 月)
                              0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没有投诉、举报案件发生,无欠缴。
                                         3-3-1-9-4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单位及期间                                   证明内容
                           (出具日:2019 年 3 月 26 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青岛分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青岛分公司

不存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情形;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向星罗创想出具

《证明》,证明星罗创想不存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情形;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

理中心向优讯创想出具《证明》,证明优讯创想不存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及期间                                   证明内容
                           兹证明青岛星罗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编号
                           3703448075),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已经缴纳社会保
星罗创想(2018 年 7 月
                           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18 年 12 月)
                           不存在因社会保险缴费事宜而被追缴记录。(出具日:2019
                           年 1 月 24 日)
                           兹证明青岛优讯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保编号
                           3703448073),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已经缴纳社会保
优讯创想(2018 年 7 月
                           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18 年 12 月)
                           不存在因社会保险缴费事宜而被追缴记录。(出具日:2019
                           年 1 月 24 日)
                           经核查,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 2018
青岛分公司(2018 年 8      年 8 月至 2019 年 2 月期间,没有发生劳动仲裁败诉、欠缴社
月-2019 年 2 月)          会保险费、违法劳动用工、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工资网上
                           未备案等问题。(出具日:2019 年 3 月 4 日)
注:1、无忧直购自 2018 年 2 月起无员工在册,未再缴存社会保险。
2、逢食科技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截至 2018 年末无在册员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上海分公司出具了《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基本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及期间                                   证明内容
                           兹证明截止 2018 年 12 月,上海分公司无社保、残疾人就业
上海分公司(2018 年 7
                           保障金、欠薪保障费欠缴发生。(出具日:2019 年 1 月 22
月-12 月)
                           日)

    2、公积金管理机构意见

    针对发行人 2018 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海淀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证明发行人不存

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

                                     3-3-1-9-4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单位及期间                                   证明内容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证明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发行人(2018 年 7 月
                           日。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截至本证明出具日,
-2018 年 12 月)
                           在上述公积金缴存期间,单位没有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
                           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发现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违
                           规行为。(出具日:2019 年 3 月 12 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北管理处向青岛分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青

岛分公司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事宜;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胶州管理

处向星罗创想出具《证明》,证明星罗创想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事宜;青

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胶州管理处向优讯创想出具《证明》,证明优讯创想不

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事宜。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及期间                                   证明内容
                           青岛星罗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19 日在我
                           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于 2017 年 3 月起
星罗创想(2017 年 3 月
                           逐月为单位员工缴付了截至 2019 年 1 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9 年 1 月)
                           职工 1 人,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
                           我中心的处罚。(出具日:2019 年 1 月 24 日)
                           青岛优讯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19 日在我
                           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于 2017 年 3 月起
优讯创想(2017 年 3 月
                           逐月为单位员工缴付了截至 2019 年 1 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9 年 1 月)
                           职工 14 人,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
                           我中心的处罚。(出具日:2019 年 1 月 24 日)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单位公积金编号:
                           1200536855)已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在我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
青岛分公司(2017 年 3      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于 2017 年 3 月起逐月为单位员工缴付了
月-2019 年 1 月)          截至 2019 年 1 月的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过我中心的处罚。(出具日:2019 年 2 月
                           1 日)
注:1、无忧直购自 2018 年 2 月起无员工在册,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2、逢食科技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截至 2018 年末无在册员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上海分公司出具《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证明》,证明上海分公司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及期间                                  证明内容
上海分公司(2016 年 9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建立
月-2019 年 2 月)         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查,2019 年 2

                                     3-3-1-9-4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单位及期间                                    证明内容
                        月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缴存人数为 44
                        人。该单位自建立账户以来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出具
                        日:2019 年 3 月 13 日)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隋国栋已出具承诺:若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因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按规定及时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缴、追缴或处罚的,

本人将全额承担因此而需支付的罚款及/或需要补缴的费用,保证北京值得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员工名册、工资单、社保缴纳明细、住房公积金缴纳明

细、缴费凭证;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

明及承诺函;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核查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出具的合规证明;访谈了公司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18 年度,发行人已按照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定的人数、缴费比例、起始日期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的员工缴纳了社保、

住房公积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日,发行人未曾受到住房公

积金相关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因

此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因此遭受行政处罚的,

将由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担或向发行人予以等额补偿。前述 2018 年度发行人存在

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之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本所律师登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链接:

http://hbj.beijing.gov.cn )、 青 岛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 网 址 链 接 :

http://qepb.qingdao.gov.cn )、 胶 州 政 府 网 网 站 ( 网 址 链 接 :

http://jiaozhou.gov.cn)进行检索查询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3-3-1-9-5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涉及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无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因违

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的

电商导购、海淘代购平台及互联网效果营销平台服务业务,不涉及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问题,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亦未发生因

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

资金运用的项目未发生变化。

    同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京丰台经信委备案[2017]0001 号),经审查同意核准基于大数据的个性化技

术平台改造与升级项目予以备案,该次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两年。鉴于前述备

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发行人按照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要求重新

申请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并取得了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

案变更证明》(京丰经信委备[2019]002 号),该备案变更证明内容与此前备案

通知书内容相同,且无有效期的限定。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

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同时,仅就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备的专业知识

和背景所做的判断,并结合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行

人业务发展目标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1-9-5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三)经发行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处

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子

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及首席

执行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对《招

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此前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

本所律师出具的此前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的相关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资格和条件的重大事项。除尚需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取得深交所同意外,发行人持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3-3-1-9-5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正本三份,副本若干,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9-5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的签章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清友                      承办律师:罗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郭君磊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3-3-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