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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值得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7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
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
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
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
营者、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未来盈利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0-2022年净利润增长
率分别不低于25%、50%、75%的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君




    ____________________

    程贤权




    ____________________

    温小杰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