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层 邮编:200127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零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0-01-02-02 致: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值得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 洋桥 12 号院天路星苑公司 12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为自 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514,00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963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01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80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7,9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68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498,0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97,904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3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40,513,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0,513,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温小杰代表 3 位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了述 职。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0,513,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40,513,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513,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0,513,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513,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401,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隋国栋先生及北京国脉创新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表决。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513,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401,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0%;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7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中,关联股东隋国栋先生及北京国脉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表决。 (2)《关于 2020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608,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3%;反对: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6,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9%;反对: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8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中,关联股东刘峰先生及刘超先生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 东委托表决。 (3)《关于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512,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8%;反对: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6,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9%;反对: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8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068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512,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8%;反对: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6,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9%;反对: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8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9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侯雪清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涛 刘占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