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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值得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9-29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

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

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

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

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 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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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

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

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信息的来源及筛选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

   (二) 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席执行官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搜集、获得并提报的投资信息;

   (三) 根据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的情况提出的投资计划项

目;

   (四) 其它来源的各种投资信息。

       第八条    投资信息的筛选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汇总各种对外投资信息,并对各种对外

投资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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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

可行性分析,拟订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制定拟投资项目

的风险对策,按照公司与项目的轻重缓急逐次推进。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由公司战略投资

部负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对外

投资的逐级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

对相应的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下属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经公司授权可执行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

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的短期和长期投资事宜。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机构,负

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

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

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的投资管理,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实施及处置的具体事务;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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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相关重要信函、章程等的条款框架编制、内容修改、审核等工作; 配

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控、参股公司开展相关的股权管理工作,并协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战略、投资收益和风险角度上进行项目合规性评估

和可行性分析、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召集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实施

对外投资行为后续的工商登记及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法务管理,进行合规性审核

确认项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

要信函、章程等相关文件的内容起草和法律审核,并协助投资决策委

员会在法务、公司治理角度上进行项目合规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建

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办理出

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并实行严

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并协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财务、税务角

度上进行项目合规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合规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定期审计工

作,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全程监督;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对外投资

的相关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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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限制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

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 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

相匹配;

   (四) 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

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五) 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

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六) 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

——收益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规章及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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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四)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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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低于前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标准范围的公司对

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

应向公司进行报备,之后依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

限逐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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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战略投资部根据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

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中心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

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

处理;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财务中心进行实

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证券部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证券部两名以上人员共同

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

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

司名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定期与战略投资部核对投资资金

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公司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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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战略投资部对拟投资的项目组织市场调研和分析,形成

投资建议书,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

    (二)投资建议书形成后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的,战略投资部在经评审的投资建议书基础上,

与由财务中心、法务部及其他业务部门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对拟投资

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尽职调查报告

及投资相关的协议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

    (四)战略投资部将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性文件、章程等

文件)形成议案,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

序,依据相应权限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五)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后由战略投资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

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核,并经

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协同被授权实施部门和人员,按长

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

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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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宜,应由战略投资部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

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

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

制报表,并配合对投资项目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

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合规部、财务中心应依据其职责对

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

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根据公司持股

比例或章程(合伙协议)规定来确定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中充分参

与和监督所在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六条 向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及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提请项目投资

审批机构审议通过,并经控股及参股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向对外

投资组建的控股及参股公司派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推荐人选,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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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并经控股及参股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对外投资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为维护

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

的有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

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

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

账薄,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被授

权实施部门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

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利益,确保公

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条 公司内审合规部每年度对长、短期投资至少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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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公司应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定期向公司

财务中心提报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

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向子公司或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向被

投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中心人员协同授权

管理部门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真实合法存

在,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由内审合规

部进行监督。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对外

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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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

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资产的评估

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

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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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

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

事宜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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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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