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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值得买:《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03-10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零二二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
高内部规范运作,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
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
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
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
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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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
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
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
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
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
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发生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情形的,独立董事还应
及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
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
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 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 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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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六) 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 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 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
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 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如适
用);

         (十) 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一) 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
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
的规定,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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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独立董事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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