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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10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环保            公告编号:2019-009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国

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0

号)核准,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环保”或“公司”)

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5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6.02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47,367,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98,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17日划转至公司

指定账户。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青岛国林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5.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19] 00030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青岛分行及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
                                                  技术研发中心项
         份有限公司青岛    37150198641000000944                      25,921,000.00
                                                  目
青岛     四方支行

国林     中国建设银行股
                                                  臭氧产业化基地
环保     份有限公司青岛    37150198641000000945                     112,577,000.00
                                                  升级改造项目
科技     四方支行

股份                                              基于臭氧-活性炭
         日照银行股份有
有限                        810200101421022493    技术的生活饮用    112,652,622.64
         限公司青岛分行
公司                                              水提标改造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
                            522010100101123371    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00.00
         限公司青岛分行

                               合计                                 321,150,622.64


       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08,498,000.00 元,差额部分由尚未支付的发

行费用、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导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磊、柳淑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专户净额 10%孰低原则时,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