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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0-04-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青
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出具的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以下简称
“《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国林科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
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1、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除子公司自身内控制度之外,公司专门对子公司建立了《子公司管理制度》,
以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通过对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
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来参与子
公司的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管理、信息管理等。公司对所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办法为述职述廉、内部审计、绩效考核、诫勉谈话
等。

       公司要求各子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重大事项发生前向
公司报告。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各子
公司须待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2、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公司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及《公司
法》、《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
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
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已经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未发现违规事项。报告期
内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执行是有效的。

    3、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建立了《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决策权限、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加强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全面规范了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

    4、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监管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为了规范募集资金
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公司的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用途的变更需执行严格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贷款、委托贷款、借予他人或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5、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明确了项目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投资事项研究评估、投资计划的进展跟
踪、投资的风险等事项;有目的的规划、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战略,加强投资
计划管理,强化项目分析和可行性调研,规范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
各控制环节实现全过程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确保投资项目决策
的准确性。

    6、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制订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文件,完善了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建立了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披
露、网上信息发布等活动,并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和责任人。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
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程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
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的评价标准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大差错更正;

    ③外部审计机构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2)重要缺陷的评价标准

    ①未依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机制。

       3)一般缺陷的评价标准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定量标准如下:

       以本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公司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
度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缺陷影响大于或者等于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 5%,且缺陷影响
金额大于或者等于 500.00 万元;

       重要缺陷:缺陷影响介于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 1%-5%之间(包含 1%),
且缺陷影响金额介于 300.00 万元-500.00 万元之间(包含 300.00 万元);

       一般缺陷:缺陷影响小于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 1%。

       2、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的评价标准

       ①公司重要业务事项、环节和高风险领域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对
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②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③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④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造成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
行。

       2)重要缺陷的评价标准

       ①公司重要业务事项、环节和高风险领域相关的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对公司经营造成重要影响;

       ②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决策程
序不完善或不规范,导致公司出现重要损失;

    ③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受到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
销许可证及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3)一般缺陷的评价标准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损失金额大于或者接近于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一般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经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未建立明确的战略目标及战略管理体系;

    公司重大投资、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支出未进行规范的审批程序,决策
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造成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

    重要性业务缺乏控制或者制度系统性失效,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整改到位;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 损失金额介于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2%-1%之间,一般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轻微处罚;

    决策性一般性失误;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流失;
    非重要的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内部控制评价中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损失金额小于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2%,
一般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未形成损失;

    决策性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一般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
在以上内部控制缺陷。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监管法规
的更新,为保证公司的发展和规划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公司会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本年度公司对 OA 系统在付款流程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授权管理体系,
通过流程的标准化,规范了审批流程,提升了工作效率,公司现行的内控体系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在保证公司经营效率的同时较好的控制经营管理风险。

    二、国林科技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
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国林科技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材料,查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原始凭证,访
谈公司相关人员,审查公司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审批流程、公章使用情况,查阅大
额往来款项,了解公司基本运营情况,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对国林科技内
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审慎的核查。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重大方面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磊                      郑   岩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