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林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4-16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所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
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本部的重大资产投资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基金、部分
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经济实体、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等形式,以取得所投
资公司/项目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或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
2、委托理财,指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
的低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资产
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3、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
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无担保债券除
外)除外;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具体项目投资及购买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
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
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以下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对外投资款项支付,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
审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报备管理。
第九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
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第十二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 总经理认为可行的, 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
对项目的可行性出具评审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
论证。
第十五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 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或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第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并选派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子公
司、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等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
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公司派出董事长(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主要
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应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
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
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内部审
计部每个季度对子公司进行一次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对公司所有
的投资资产,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
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
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
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
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七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
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
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管理
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
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修改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