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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章程》修正案2021-04-16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 四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十 一
条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            (十三) 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代为行使。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司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第 四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何担保;

十 二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条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的30%的担保;
                                          万元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的30%的担保;
        万元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 八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十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制。                             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 八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十 三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
                                       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并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第 一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百 二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十 四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
条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未
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
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
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
的关联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
公司董事长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
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
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
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
                                      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
                                      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3.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
                                      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定登记为准 。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