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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公告2022-03-18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6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公告

    2022 年 3 月 17 日,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兼顾了公司发展的资
金需求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
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范运作,并对各重大方面进行了有
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推动了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同意《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聘用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此次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将对公司的整体实力和
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事项。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事项。

    八、《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部分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为公司正式员工。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并同意
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能较为直观反映公
司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以及盈利能力的提升,采用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价值的提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
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解除限售的比例。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疆国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
国林”)增资,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
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
疆国林进行增资。

    十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臭氧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
将该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和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将“臭氧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樊培银、张世兴、魏林生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