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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4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5月23日,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或 “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
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
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2022年5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 “本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5月23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8.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47.40万股限制
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樊培银、张世兴、魏林生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