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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国林环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国林科技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GUOLIN                   英文名称:QINGDAO GUOLIN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O.,LTD.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之一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
他事项。                                除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使。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 高者为准;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超过 5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超过 5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额超过 5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销售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其绝对值计算。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且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序。
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十八)审议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大会审议。
                                         负债率超过 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可
                                          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九)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提供担保除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
对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 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后及时对外披露。                          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大会审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的
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二以上通过。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上述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董事主持。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监事主持。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代表主持。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形式;
总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 份总数。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投票权。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大会上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任。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董事职务。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司董事总数的 1/2。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
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
章程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免职。                                       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
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别职权: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集投票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独立董事同意。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1/2以上独立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策程序,并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       议决定:
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一)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担保除外):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
                                           者作为计算依据;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
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超过1,000万元;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100万元;
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超过1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超过100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及销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售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其绝对值计算。
金额超过100万元。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
                                        准的,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长进行决
策。                                       (二)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
                                        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
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
                                        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审议后及时披露;                       过0.5%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准的,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四)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即数额的关联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
                                       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事长进行决策。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
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
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
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
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
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

  (四)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及其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需工商部门核准,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备查文件

          1、《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