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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1-04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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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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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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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受,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公司投资者管理联络电话:0532-84992168;

     传真:0532-84992168;

     公司董事会秘书电子信箱:qdguolin@china-guolin.com。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可以结合自身需求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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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的情况。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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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其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
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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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公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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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
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
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网站披露,
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披露
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
行区分。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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