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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01-04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
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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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
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4、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5、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6、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7、被担保人提供的不存在在主要开户银行的不良贷款记录、重大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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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
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8、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9、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10、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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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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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1、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2、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
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
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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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二十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
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
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
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
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担保期限;

     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
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
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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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
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
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
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
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
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
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
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
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
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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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证券事务部负
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
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
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
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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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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