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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国林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0 号)
核准,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科技”或“公司”)向
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50,00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6.02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347,367,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08,498,000.00 元。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林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黄磊、郑岩
联系电话                   0531-8098607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86.SZ
注册资本                   18,401.59 万元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丁香鹏
实际控制人                 丁香鹏
联系人                     胡文佳
联系电话                   0532-849921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7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国
林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
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
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华福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黄
磊先生、柳淑丽女士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因工作调整,柳淑
丽女士将不再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
行,华福证券委派郑岩先生接替柳淑丽女士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
人。

    2019 年 12 月 24 日,国林科技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本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

    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
案》,同意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2,912,430.14 元及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支 付 发 行费 用 及预 先 已投 入 募投 项 目的 自 筹资 金 的 议投 资 项目 的 自筹 资 金
12,914,521.06 元,合计 15,826,951.20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
出具了《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210 号)。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国林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结构及项目实施进度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结构及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召开了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结构及项目实施
进度的议案》,同意(一)调整“臭氧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投资结构,“臭
氧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原计划投资 11,257.70 万元,项目工程费用 8,793.70
万元,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改造费 636.20 万元和设备购置安装费 8,157.50 万
元,现将建筑工程改造费调增至 2,504.40 万元,设备购置安装费调减至 6,289.30
万元,工程费用投资额不变,项目总投资额不变;(二)调整“臭氧产业化基地
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受公司工程进度缓慢,部分设备采购周期延长,到货
迟延,后续安装调试均受上述经济环境影响进展缓慢,同时因公司根据生产和市
场需要拟优化调整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导致“臭氧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
完工日期推迟,故调整项目完工日期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结构及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结构及实
施进度事项的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结构及
实施进度调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结构及
实施进度,系公司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现预期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合
理调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了鉴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已实施完毕,为最大限度地
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账户余额 520.52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
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技术研发中
心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该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673 号文核 准,公司拟向特定 对象发行
17,088,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实际已发行新
股 16,791,044 股,发行价格为 21.4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59,999,983.36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0,738,860.14 元,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 102,231,044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六)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了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臭氧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 已
实施完毕,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
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臭氧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账户余额
4,482.45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结
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臭氧产业化
基地升级改造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该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
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
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
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信息
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国林科技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虽已届满,但鉴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磊                       郑    岩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