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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实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23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587-0765
                                                                                                                          传真:(86-755)2587-0780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福县海能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安
           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5 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并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告了《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
县工业园(海能实业第一厂区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
贵公司董事长周洪亮先生主持。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案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有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66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9年9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全体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19,14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26%。

    3、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63,668,5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该议案获得
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3,668,5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该议案获得
通过。




                                    -3-
   (3)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63,668,5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该议案获得
通过。

   (4)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63,668,5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该议案获得
通过。

   上述第(3)(4)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1)、(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__

                                                         胡义锦    律师




                                                       _______________

                                                         黄嘉瑜    律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