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0-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能实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顺明 联系电话:0755-23835055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洋 联系电话:021-2026206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
1
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
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
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 12 月 2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董监高
职责、杜绝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信息
2
披露相关规定、减持规定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3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是 不适用
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即 2020 年 2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所持股份的 是 不适用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司/企业持
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
的股份。
3.公司股东欧华高科;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是 不适用
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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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份。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是 不适用
李伟雄、韩双、刘洪涛、李宏斌、董明钢、徐前;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
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
续遵守前述承诺。
5. 公司副总经理周洪军;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是 不适用
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
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
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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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东周洪亮;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 是 不适用
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
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
步减持。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7. 公司董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持股及 是 不适用
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上述承诺。
8. 公司股东欧华高科、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 是 不适用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
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企业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逐步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9. 公司;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 是 不适用
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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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
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本公
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
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3、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
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并遵循
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
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
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
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前提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公司股票,本人单次用于买入公
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
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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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 是 不适用
房胜云、董明钢、刘洪涛、李宏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
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
定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
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本人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
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12.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 是 不适用
事、高级管理人员: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 是 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
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
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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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作出新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
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海能实业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2)
就避免未来同业竞争事宜,本人进一步承诺:本次发行上
市完成后,在作为海能实业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期间,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海
能实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海能实业及
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
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海能实
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海能实业,以避免与海能实
业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确保海能
实业及海能实业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15.公司;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公司将严格 是 不适用
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公司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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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
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
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
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
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
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本人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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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1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 是 不适用
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
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
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
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
给公司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
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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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 年 3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
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
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
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
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
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
基因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
算不规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
关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
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4 月 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
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
12
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
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科技”)
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
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 号),认为博腾
制药以预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
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 年 7 月 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我
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
13
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21 号),认为
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及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
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
的审批程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
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嘉
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
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
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
费用、政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 2015 年对
个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
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项管理。
8、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
守安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
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
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
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
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
书注册稿(6 月 28 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 7
14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
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
与实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
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
件再次发生。
9、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
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2 号),
原因系国元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
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7 号)
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了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19]31 号),认为国元证券在保荐安徽黄山胶
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
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异地团队未配
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比仅为 7.5%,低于 15%
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15
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了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19]38 号),认为国元证券在产品营销、信
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
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10、2019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100 号),认为拉夏贝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布
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
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
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部门提
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化了规范运作
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11、2019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
[2019]23 号),认为深冷股份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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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报列报错误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12、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
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在
为某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
营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
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提
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
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
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
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
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
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新
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
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3、2019 年 9 月 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邦国
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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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
相关当事人对 2018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
与 2018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
且未及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出具
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
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 年 10 月 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
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
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85 号),认为公
司回购股份的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
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 年 11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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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58 号),
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
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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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顺明 孙 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