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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实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08-14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

企业(包括股权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

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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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

  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

  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

  应按控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四)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

  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

  准备。


    第七条 投资权限


       (一)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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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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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除本条第(一)、(二)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议批准。


       (四)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

投资规模。公司进行该等投资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证券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

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4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

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

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后,证券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

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后,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类别、数量、单价、投资日期等

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控制投资资产。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和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

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

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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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必须经公司证券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

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

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

完成后,应取得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对于重大投资事项,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可单独聘

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

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

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被

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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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

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

身规划,并由公司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宜制作成

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证券部,并按照本制度第二章所述

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

董事、监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与证券部研究决

定。


       第二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

值。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

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组织对派出的董、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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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

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参照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账面总资产

   20%的行为;


        (二)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如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

   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累计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 10%;


        (五) 遭受损失超过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账目净资产 5%;


        (六) 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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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除非另有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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