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能实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08-14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在公开披露前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备案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
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1 / 18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
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
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
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
待政策,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应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2 / 18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有关部门”)
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
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等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
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关系管理;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
息披露的业务培训等。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3 / 18
体事宜。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投资
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
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4 / 18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
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
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


                                     5 / 18
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
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6 / 18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五)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六)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7 / 18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行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已按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序。




                                     8 / 18
    第四十一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一条所规定的应披露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
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二条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


                                    9 / 18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
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
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披露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
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
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
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
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
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10 / 18
    3、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
测修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于实
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深交所可以安排公司
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
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2、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11 / 18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
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第四十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披露。

    (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1、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
的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




                                     12 / 18
核意见;

    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股股东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
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
告初稿;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13 / 18
    (四)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书面审阅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六)定期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编制,于规
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交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
送深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会秘
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给董事长。

    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监事
会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
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14 / 18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证券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六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在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有



                                   15 / 18
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一家或多家法定信息披露报纸、法
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定期发布公司有关
信息,但不得以答记者问和发布新闻的形式代替履行公司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需要在公
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但应保证:

    (一)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于非指定媒体;




                                    16 / 18
    (二) 媒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一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加强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其他宣传资
料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下简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
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六十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
券商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
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或他人进行内幕交
易。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17 / 18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报送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
立专卷存档保管。其他相关资料也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联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深交所等),应做好电话联系的文字记录存档保管,以公司名义对上述单位正
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18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