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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实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2021-04-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能实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                     联系电话:0755-23835052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艺彬                   联系电话:0755-238353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项目变更
                                       保荐代表人事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已完成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1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新证券法、对外担保、 股票质押
                                       风险、 杜绝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立 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制 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事 项      无                         无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 机 构 配合 保 荐 工作 的 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所持股份的限          是              不适用
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直接

                                             3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2 月 15 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2.公司股东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所持股     是   不适用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
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份。
3.公司股东欧华贸易;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是   不适用
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
份。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是   不适用
人员李伟雄、韩双、刘洪涛、李宏斌、董明钢、徐前;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4
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 公司副总经理周洪军;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是   不适用
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
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
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
诺。
6. 股东周洪亮;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果在锁定    是   不适用
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7. 公司董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持    是   不适用
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 公司股东欧华贸易、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    是   不适用
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
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企业可通过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逐步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
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9. 公司;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    是   不适用
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


                                        5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本公司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
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
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3、本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   是   不适用
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
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公司股票,本人单次用于
买入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
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但单一年
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
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    是   不适用
徐前、房胜云、董明钢、刘洪涛、李宏斌;稳定股价
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
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


                                       6
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
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
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
上一 会计年度 从公司处 领取的税 后薪酬累 计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
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的 50%。
12.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    是   不适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    是   不适用
洪亮;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
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
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
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出新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避免同业竞争的    是   不适用
承诺:(1)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如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海能实业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情形。(2)就避免未来同业竞争事宜,本人进
一步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在作为海能实业控
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
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
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
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
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
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
知海能实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海能实业,以


                                       7
避免与海能实业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
竞争,并确保海能实业及海能实业其他股东利益不受
损害。
15.公司;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公司将    是   不适用
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
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
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
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
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
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约     是   不适用
束措施的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
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
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不可抗
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8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
利益。
1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开承诺      是            不适用
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
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
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
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
或津贴;(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
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8. 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
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工作变动,保荐代表人由刘顺明、何锋变更为何

                               锋、许艺彬。



                                       9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

                               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

                               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

                               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

                               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

                               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

                               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

                               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

                               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



                                       10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

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

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

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

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

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

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

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

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

(〔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

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

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

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11
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

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

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

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

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

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

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

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

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

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12
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

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

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

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

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

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

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

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

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

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

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

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

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

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



       13
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

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

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

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

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

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

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4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

                           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

                           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

                           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

                           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10 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

                           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

                           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



                                   15
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

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

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

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

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



        16
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

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

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

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   锋               许艺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