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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6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
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
为该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且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仅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不存
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延续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何业军 王义华 郭晓丹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