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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6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
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编制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编制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何业军 王义华 郭晓丹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