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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实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9-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能实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                     联系电话:0755-23835052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艺彬                   联系电话:0755-238353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所持股份的限    是              不适用
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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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2 月 15 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2.公司股东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资;所持股     是   不适用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
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份。
3.公司股东欧华贸易;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是   不适用
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企业持有的股
份。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是   不适用
人员李伟雄、韩双、刘洪涛、李宏斌、董明钢、徐前;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 公司副总经理周洪军;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是   不适用
锁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
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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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
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
诺。
6. 股东周洪亮;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果在锁定    是   不适用
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7. 公司董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徐前;持    是   不适用
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 公司股东欧华贸易、百盛投资、大盛投资、和盛投    是   不适用
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
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企业可通过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逐步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
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9. 公司;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    是   不适用
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本公司将根


                                        5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
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
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3、本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   是   不适用
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
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公司股票,本人单次用于
买入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
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但单一年
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
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李伟雄、韩双、周洪军、    是   不适用
徐前、房胜云、董明钢、刘洪涛、李宏斌;稳定股价
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
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
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
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
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


                                       6
上 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 处领 取的税后 薪酬累计 额的
3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
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的 50%。
12.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     是   不适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     是   不适用
洪亮;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
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
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
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出新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洪亮;避免同业竞争的     是   不适用
承诺:(1)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如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海能实业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情形。(2)就避免未来同业竞争事宜,本人进
一步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在作为海能实业控
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
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
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
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
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海能实业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
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
知海能实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海能实业,以
避免与海能实业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
竞争,并确保海能实业及海能实业其他股东利益不受
损害。
15.公司;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公司将    是   不适用
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7
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
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
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
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
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
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约     是   不适用
束措施的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
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
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不可抗
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
利益。


                                       8
1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开承诺     是   不适用
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
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
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
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
或津贴;(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
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8. 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
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对     是   不适用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
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
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


                                       9
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
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司向不特定     是             不适用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
诺函:(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公司利益;(2)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可转换债
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人承
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1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屯矿业”)出具《厦门证监局关于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 号),认为盛屯矿业
                               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
                               议披露,2019 年至 2020 年 1 月存在个别贸易业务
                               不具备商业实质,2018 年、2019 年存在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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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算有误、合并抵消有误、往来款抵消有误的情
                           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
                               我公司及盛屯矿业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
                           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
                           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1〕5 号),上述监管措施认定:私募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
                           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
                           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
                           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公司个别资管产
                           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
                           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
                           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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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   锋               许艺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