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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实业: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
职业道德规范》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
对本公司和所属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
评价。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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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独立
董事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
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
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
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
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十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
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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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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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
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二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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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无需事
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公司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
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
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
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
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
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于审计终结后 20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须自收
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小组或审计机构。审计
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七)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日
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 15 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
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
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
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九)审计部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对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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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十)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
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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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7 / 11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8 / 11
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
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
       第三十三条     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
                                       9 / 11
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
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监事会、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公司或者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
人员,由所在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10 / 11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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