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
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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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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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应积极、主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邮寄资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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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路演;
(十)现场参观;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公司信息,接受媒体采访,但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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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
息或细节。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股东参会。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须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通过的事项,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http://www.ce-link.com.cn/)上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作为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的平台。
第二十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把公司概况、产品介绍、
信息披露、公司制度、股市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举行业绩说明会,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
工具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根据股东需求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分析师等就公
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投资者和分析师提出的要求,公司可安排到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使其了解业务及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本公司未公
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并开通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和传真,认真接听、解答
投资者所提出的问题。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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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可将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可举行路演,进行网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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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推介活动,建立与投资者直接沟通的渠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订涉及股东权益
的重大方案时,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作出公告后至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现场或
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与投资者沟
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
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
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
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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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咨询、策划、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做到仪表端正、热情耐心、礼貌待人,平等对待投资者。公
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的工作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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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
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
门批准实施;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五)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
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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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
行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证券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
专门的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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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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