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
具有恰当性,且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
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
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4、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2022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
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且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2022年半年度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仅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
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何业军 王义华 郭晓丹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