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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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安
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海能实业”)的委托,就
公司拟实施的“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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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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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福县海能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或“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计划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
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
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
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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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计划的主体资格
海能实业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2019 年 7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
监许可[2019]1181 号”《关于核准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核准海能实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2,122 万股。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上市,股
票简称为“海能实业”,股票代码为 300787。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作
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能实业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9690971719T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周洪亮
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及组件、信号适配器、电源适配器、电声适配器、
智能家居类产品、智能穿戴类产品、模具及塑胶制品;从事货物及
经营范围
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及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326.1920 万元
成立时间 2009 年 7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7 月 15 日至 2039 年 7 月 14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根据公司作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能实业不存在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能实业为依法设立并
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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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计划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2 号》的相关规定,对《安
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
本次计划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
相关要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
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计划的参与人将
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
原则的相关要求。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计划的参与对象
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合计不超过 20
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
关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计划参与对象的
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
参与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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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第(五)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回购的海能实业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
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
本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均自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
项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计划持股规模不
超过 150.00 万股,约占《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326.1920
万股的 0.98%。本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计划将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最
高管理权利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
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监督或负责本次计划
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
1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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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本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本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本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本次计划的变更、终止,参加对象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本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本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 本次计划期满后参加对象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
理,无需另行签署管理协议。因此,不适用《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
项中的“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综上,本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1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其内容已经包含了《自律监管指引 2 号》
第 7.8.7 条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应当包括的内容,符合《自律监管指引 2 号》
第 7.8.7 条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相关要求。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2 号》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为实施本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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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摘要的议案》,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
容。公司已经就本次计划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八)项的规定。
(2)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关联董事韩双作为本次计划的拟参
与对象,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第
(十一)项的规定。
(3)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①本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②本次计划由员
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③
本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制;④本次计划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⑤同意将本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
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但由于关
联监事刘洪涛及董明钢作为公司本次计划的拟参与对象,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进
而导致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因此将本议案直接提交
至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5)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①本次计划不存
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②本次计划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③本次计划划
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④本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相关规定,
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⑤本次计划有利于促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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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
要。
因此,公司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已经就本次计划发表了相应意见,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6)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计划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法律程序。
2.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计划,公司仍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
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计划的信息披露
1.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审核意见。
2.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之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必要的法定程
序,本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4.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随着本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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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李圣博 律师
成 越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