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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1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
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独立董事:何业军 王义华 郭晓丹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