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4 月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许艺彬、何锋
联系电话 0755-238353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实业”或“公司”)
证券代码 300787.SZ
总股本 153,261,920 股
注册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周洪亮
实际控制人 周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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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实业”或“公司”)
联系人 韩双
联系电话 0769-8992 06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8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3 年 4 月 26 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81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2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27.33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994.2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758.02 万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36.24 万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9]00032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海能实业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8 月 15 日(首发上市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
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
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
2
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2020 年 7 月,因保荐代表人孙洋先生工作变动原因,中信
证券委派何锋先生接替孙洋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荐代表人;2020 年 12 月,因保荐代表人刘顺明先生工作
变动原因,中信证券委派许艺彬先生接替刘顺明先生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
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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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和发表专业意见。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
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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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艺彬 何 锋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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