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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出版: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6 月




             -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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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出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提

议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

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一)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路 12 号中信大厦 303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所持股份 140,483,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79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131 人,所持股份 18,036,088 股。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18,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2.《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18,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3.《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18,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4.《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18,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5.《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18,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757,3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450,19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581%;反对 307,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4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本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450,1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81%;反对 307,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18,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757,3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925,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254%;反对 593,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18,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18,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1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512,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4%;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750,8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赵海洋




                                             经办律师:
                                                           王    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