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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19-09-1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80 号”文核准,东莞市宇瞳光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发行人”或“公司”)社会公众股公
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
量为 2,858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尽快办理工
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宇瞳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宇瞳光学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
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DongGuan YuTong Optical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8,570.6247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11,428.624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品光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1 年 9 月 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5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地址: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东路 306 号长通誉凯工业区 D 栋

                                        1
邮政编码:           523850
互联网网址:         www.ytot.cn
电子邮箱:           chentianfu@ytot.cn
董事会秘书:         陈天富
联系电话:           0769-89266655
联系传真:           0769-89266656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光学镜片、光学镜头、光学
经营范围:
                     仪器、光学塑胶零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           光学镜头等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是专业从事光学镜头等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产品主要应用于安防监控设备、车载摄像头、机器视觉等高精密光学系统。
    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普及高清镜头,让世界更安全”
的经营理念以及“共赢和谐,卓越创新,尊重人性,永续经营”的企业文化,专
注于以光学镜头为核心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并发展成为国内安防监控镜头行业的
优势企业。公司将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与核心竞争力,不断引进行业内
的优秀人才,建立了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精诚团结的核心经营管理团队。
    公司高度重视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在产品中广泛应用非球面塑胶镜片、低
色散玻璃镜片,配合自主研发的像差矫正算法、温度补偿算法和公差优化算法,
使产品具有解析力高、信赖性好、日夜共焦等技术优势。在极端温湿度环境中,
产品仍能保持优秀的成像品质,可适应多种工作场景。此外,公司最新研发的星
光级和黑光级系列产品,具有超大光圈,在接近全暗的黑夜仍能输出全彩色图像,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日夜两用。产品优秀的成像品质和稳定的影像输出,大大提高
了人脸识别的精度和效率,使其广泛应用于智能监控、智能家居和智能楼宇等人
工智能领域。在产品制造的核心技术方面,公司引进了塑胶成型机、真空镀膜机、
自动组立机等国内外先进设备,经过理论分析和计算,设计了稳定高效的加工工
序和生产线,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的稳定性。通过设备引进与自主研发相

                                     2
结合的方式,公司产品组装工序自动化程度已达到较高水平,未来公司将朝着实
现全面自动化生产而努力。
    公司拥有完善的营销体系架构,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优秀的售后服务能力,
公司与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宇视科技、韩华泰科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
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公司产品远销韩国、中国台湾、俄罗斯、巴西等国家与
地区。公司还建立了完善的采购供应商管理体系,与亚洲光学、豪雅光电等供应
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历来注重产品质量和技术积累,获得多个广东省高新产品证书;并获得
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推荐品牌、安防行业创新奖、中国安防十大新锐产品奖、中国
安防百强企业、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广东省智能制造行业(机器视觉镜头)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多项荣誉。

     (三)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是由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确定
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同日,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高候钟、何敏超、张浩、王宝光、
陆伟、周洁、谷晶晶、金永红、郭秀兰、陈天富、蒋秀、东莞市宇瞳实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饶市信州区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 17 名东莞
市宇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2015 年 11 月 25 日,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5]G14038740035 号),确认东莞市宇瞳光学科
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51,931,620.76 元。

    2015 年 11 月 27 日,根据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
的《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所涉及其经
审计后资产及负债评估报告》(联信(证)评报字[2015]第 A0772 号),确认东莞



                                    3
市宇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值为 15,193.16 万元,评估值
为 16,952.69 万元,增幅 11.58%。

    2015 年 12 月 18 日,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5]G14038740046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151,931,620.76 元作为折股依据,相应折合为东莞市
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的实收资本(股本)68,181,818.00 元,超过折
合实收资本(股本)部分合计人民币 83,749,802.76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
积。

    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发起人签署《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同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58144782XE 的《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资产合计                   132,659.40          129,012.42       98,702.09      53,264.73
负债合计                    67,026.49           67,588.34       47,085.22      29,934.17
所有者权益合计              65,632.91           61,424.08       51,616.87      23,330.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5,632.91           61,424.08       51,616.87      23,330.56
合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50,876.79          99,768.89       77,002.32     58,124.93
营业利润                       5,105.85          10,880.95        8,026.82      5,712.92
利润总额                       4,963.49           11,197.04       8,009.09      5,967.76
净利润                         4,208.83            9,807.21       6,930.78      5,031.5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4,208.83            9,807.21       6,930.78      4,999.41

                                          4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4,182.34           9,045.73           7,434.92        6,013.54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781.67           5,341.89        12,113.01      2,790.7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106.47        -20,127.93       -29,433.11      -8,258.9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97.75        17,646.98        15,090.91      8,298.5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91               0.28        -53.90         15.79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29.95         2,861.22        -2,283.09      2,846.1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291.83        3,621.78           760.55      3,043.64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比率(倍)                       1.17                1.31               1.14            1.24
速动比率(倍)                       0.72                0.77               0.59            0.75
资产负债率(合并)                50.53%              52.39%             47.70%          56.2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4.68%              44.18%             40.06%          56.23%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0.25%               0.31%              0.11%           0.21%
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2.26                4.65               5.52            5.97
存货周转率(次/年)                  1.61                3.11               3.15            3.4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9,833.10           19,264.31          12,033.01        8,020.55
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5.54                6.37             17.56            62.4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61                0.62               1.41            0.40
流量(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4                0.33              -0.27            0.4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9                1.14               0.90            0.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49                1.06               0.96            0.87
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63%              17.35%             19.32%          25.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6.58%              16.00%             20.73%          30.25%

                                             5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85,706,247 股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28,58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1%,发行后总股本为 114,286,247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份全部
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28,580,000 股,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其中网下发行总量为 2,858,000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10%;网上发行
数量为 25,722,000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9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发行价格:18.16 元/股。

    6、发行市盈率: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1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
     7、发行后每股收益:0.79 元/股(按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89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0、股票锁定期:无锁定期限制。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1,901.28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4,532.8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368.41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9]G14038740699
号)。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

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
宇瞳合伙、智仕合伙、智瞳合伙,实际控制人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
林炎明、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张品章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
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7
    (2)如本人/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本企业将及
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8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9
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
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

    通过智仕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秋生已出具《股份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
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
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10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
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通过宇瞳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康富勇、朱盛宏,通过智仕合伙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余惠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
将遵守前述承诺。

    (3)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


                                   11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
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5、其他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祥禾投资、涌创投资、惠华投资、红土投资、鼎盛投资、
深创投、高候钟、张浩、王宝光、陆伟、周洁、郭秀兰、邓泽林、王斌达、蒋秀
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本企业将及时
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12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1,428.6247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858.00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
不低于 25%;
   (四)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
的说明

   东兴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13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9、若因保荐机构在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保荐机构
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
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14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持续督导事项
                              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行人制定、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    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同时关注新闻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的其他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规定,审
                              慎核查发行人应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风险投资或套期保值等业务等事项并就其决策程序和信息
承诺事项
                              披露等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发行人所采取措施的有
                              效性等发表独立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
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    关信息

                                       15
          事 项                                     安 排
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
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并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他主要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解释或出具依据
相关约定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华、吴梅山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楼

    电     话:010-66555267

    传     真:010-6655510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重大事
项提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16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担任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7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华                 吴梅山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