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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10-26  

						股票代码:300790                   股票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19-012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原因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0 号)核准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莞市宇

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 576

号)批准,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58 万股已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8,570.6247 万股增加至 11,428.6247 万股,

注册资本由 8,570.6247 万元增加至 11,428.6247 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现拟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其他内容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事项

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本次变更具

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1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东莞市宇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东莞市宇瞳光
    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广东
                                         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58144782XE。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莞市宇瞳光学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58 万股,于 2019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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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 文 名 称 : DongGuan YuTong Optical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莞市宇瞳光学科
    Technology Co., Ltd.                    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DongGuan YuTong
                                            Optical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   8,570.6247 万元。                    11428.6247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706,247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28.6247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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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5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需。
    司股票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6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二)要约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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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
     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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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还应当遵守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置备股东名册,股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9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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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垫付费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担保等其他方式损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 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 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
     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
     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 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
     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
     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 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
     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序,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
     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    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
     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      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
     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    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
     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    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
     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 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
     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 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
     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还侵占资产。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 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
     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
     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 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    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
     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
     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    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
     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1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 3000 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任何担保;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12
     个月内举行。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股东大会会议应有全体股东所持股 举行。
     份数 1/2 以上的股东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地
                                            点。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 召开。公司也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13   的地点。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式召开。                               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
                                            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
                                            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根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并对以下问题出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14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合法有效;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效;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15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需说明理由。               会的,需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备案。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16
     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 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17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方式通知各股东。                    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名册登记的所有股东或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18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19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20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如聘请)将依据有关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册或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21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 列席会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22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或名称;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23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例;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复或说明;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内容。
     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24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期限不少于 10 年。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25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6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27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侯选
     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    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
     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公司董事   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公司董事会、监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独立 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董事候选人。                           人。
28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 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选人, 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被披露董事、监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被披露董事、监事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
     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 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 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
     容。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
     (四)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 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 出声明。
     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                 在选举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会可以公开向有提名权的股东征集董事候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人,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董事选举提示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公告”,披露选举董事的人数、提名人资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 (四)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
     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五)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任职条件及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请
                                            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提出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
                                            当及时披露有关异议函的内容。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
                                            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29   第八十六条 股 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一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名监事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载入会议记录。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 主持人应当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30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意、反对或弃权。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31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申报的除外。
     利, 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弃权”。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
                                          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32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容。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并 可在任 期届满 前由 股东大 会解除 其职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务。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33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围;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4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四)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完整;
     权;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辞职报告。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
35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务。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6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责任                                 或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有
                                          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
                                          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独
37
                                          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
                                          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
                                          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38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查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
                                          (十六)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
     司资产时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资产时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六)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十七)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将视情节轻重对
                                          侵占公司资产时,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
                                          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
     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 事 会制 定董 事会 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39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 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工作
     工作机构,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   机构,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有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
     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 人。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
     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出合理建议。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40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      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工作。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     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
     定、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
     方案和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
     事会提出建议。                       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董事会
                                              的有效运作,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在董事会上
                                              保证每一位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董事长应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
41                                            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
                                              关背景资料。
                                                  董事长应充分保障股东,尤其是机构投
                                              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
                                              行传达,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
                                              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 事 会会 议通 知包 括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42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                       为:以记名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
43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 出席。委托书中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 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 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还应
     盖章,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委托人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 明确的委托。
44
     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也不能委
     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未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通过电子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通讯方式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供相应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技术保障。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45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46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得兼任监事。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 事 会制 定监 事会 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47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 事 会会 议通 知包 括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以下内容: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48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五 ) 监事 应 当亲 自出 席 会议 的 要求 ;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 头 会 议 通 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上 述 第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 司 发生 本章 程第 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
     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五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项时,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经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49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额超过 100 万元;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
     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上 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 司 发生 的交 易( 公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额超过 300 万元;                      300 万元;
5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如属于下 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如属于下列情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负债率超过 70%;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项至     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至第
51   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权限标准。         较高者计算决策权限标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
     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52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
     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营业收入视为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
     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述交易涉及的 一百五十三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或者 本章程第 一 百五十 三条 第(三)项或者第
     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53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豁
     可以豁免适用第一百四十九条提交股东 免适用第一百五十三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的规定。                         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达到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于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百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 五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
     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
54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 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
     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
     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
     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
     百 四 十 七 条 规定 的 “ 购买 或 者 出售 资
                                                  五十一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55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第
     的,除应当参照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审计
                                                  一百五十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56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章程第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五十二条或第一百五十三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五
     四 十 七 条 规 定的 “ 提 供财 务 资 助” 和 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一百五十二条
57
     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四十九条标准的,     或第一百五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一百五十
     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四十九条 二条或第一百五十三的规定。
     的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五十二条或第一百五十三条
         已按照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四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计算范围。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 司 发生 本章 程第 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
     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 五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
     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58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 司 在十 二个 月内 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或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五十二条或第一百
59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五十三条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四         已按照第一百五十二条或第一百五十
     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
     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 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
     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 五十七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60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 所述与日常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 司 不得 为董 事、 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 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
61
     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 决。
     回避表决。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一百五十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一百四 一条规定的“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
     十七条规定的“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章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程第一百六十六条或第一百六十七条标准
     达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或第一百六 的,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或第一百六十七
     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一百六十二条或第 条的规定。
     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六条或第一百六十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二条或第一百六 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累计计算范围。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 司 在连 续十 二个 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和 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或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十七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62   的相关的交易。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
     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系的其他关联人。                   关联人。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六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六条或第一百六十七条
     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计算范围。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章
     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 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 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 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 或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十二条或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
63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
     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章     六条或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程第一百六十二条或第一百六十三条的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
     会审议。                               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以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的,公司可以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 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或第一百六十七
     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
     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
     或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
     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 用第一百六十六条或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一百六十二
     条或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64
     时,公司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于按照
     义务。                                  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 司 在每 一会 计年 度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依法经会计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65   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 司 实行 的利 润分 配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的利润分配政
     政策                                    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    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
     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                                  2、公司按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2、公司按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     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6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4、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
     式。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
     4、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   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
     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 配利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循以下规定:
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前述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但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
                                     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 本次利 润分配 中所 占比例 最低应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 本次利 润分配 中所 占比例 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 本次利 润分配 中所 占比例 最低应 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
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
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
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
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
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
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7、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
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
会 详细论 证调整 理由 并形成 书面论 证报
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
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
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7   第十章   通知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公告
68                                        员收到通知。
     通知、传真通知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方式进行。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
69
                                              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监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通
70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
     过报纸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纸、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 司 需要 减少 注册 资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内通过报纸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71                                        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定的最低限额。
                                          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
72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2/3 以上通过。                            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中国证券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通过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报纸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报纸、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73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其债权。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进行登记。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进行登记。
         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74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
办理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