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1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聘请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时具备必须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公正、有
效的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提供服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
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和
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
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预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
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系《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彭文达 麦秀华 李 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