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1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聘请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时具备必须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公正、有

效的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提供服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

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和

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

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预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

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系《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彭文达               麦秀华                 李    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