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内(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4-1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内(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情况、盈利
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内(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在公司盈利、现金流量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
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并审议。
(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司监事
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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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调整条件和程序
1、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
3、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
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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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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