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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15  

						股票代码:300790                  股票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0-01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

意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并要求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

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9 号——债务重组》。

    4、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 财会〔2019〕

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合并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 号)废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16 号的规定编制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

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财会〔2019〕16 号的规定编制执行。

    5、财政部 2017 年 7 月 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

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

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需对上述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

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

重组》(财会﹝2019﹞9 号)的有关规定。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6)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

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

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

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

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

无需重述 2018 年度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

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
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

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

〔2019〕8 号)的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

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

追溯调整。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涉及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

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

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

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的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

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 涉及变更的

主要内容如下: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
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

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

定。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

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

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通知,公司对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

变更。此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政策等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政策等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