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0-09-17  

                        股票代码:300790              股票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0-048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57,954,87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7.581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
85,706,247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9]57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8,580,000 股,并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
发行前的 85,706,247 股增加至 114,286,247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0年5月19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14,286,247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7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股本8股,共计转增91,428,997股,公司总股本由114,286,247股增至205,715,244股。
    2020年6月22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向167名激励对象授予440.39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新增股份于2020年6月24日
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205,715,244股增至210,119,144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10,119,144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8,675,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75.5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1,4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4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 16 名股东,分别为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高候钟、张浩、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宝光、陆
伟、周洁、广东粤科惠华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郭秀兰、东莞红土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陈天富、王斌达、邓泽林、共青城鼎盛博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
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蒋秀。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
诺函》,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
将遵守前述承诺。
    (4)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
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2、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候钟、张浩、上海涌创铧兴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宝光、陆伟、周洁、广东粤科惠华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郭秀兰、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斌达、邓泽林、共青城鼎盛博盈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蒋秀已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
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
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
诺予以调整。

   (二)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
满足上述限售条件后,本企业将综合考虑证券市场情况以及本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因素后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准确地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备案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公司和
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承诺:
    (1)稳定股价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上述 20 个交易日届满前,视股价变动情况,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
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进行沟通并听取意见。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本人承诺:
    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将在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并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目的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如其未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履行上述承
诺的,将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从其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当月起,扣减每月税后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
额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 50%。

   (四)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已出具《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会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依法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股权激励
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
任。
   (六)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杜绝出现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的利益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高级管理人
员陈天富出具了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函,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子
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没有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
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
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
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
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公司。若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公司选择权,由其选择公
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
载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
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
约束。
    (6)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止。
    2、为杜绝出现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的利益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上海祥禾涌
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出具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
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没有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
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机会,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公司。若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企业承诺采
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公司选择权,由
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企业确认本承诺
函所载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
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企业将督促本企业投资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
束。
    (6)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不再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
股东之日止。

    (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就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子公
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
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
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
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
格确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公
司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不直接或间接
要求公司以任何形式向本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
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不利用职务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及其其他股东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函有效期间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日止。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陈天富已出具《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本人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本人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
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
益。
      (3)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
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
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到最
小。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作出的全部承诺。上述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星期一)。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7,954,8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5819%。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6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
  1                                     8,676,399      8,676,399       8,676,399
               业(有限合伙)
  2               高候钟                6,913,636      6,913,636       6,913,636

  3                 张浩                5,318,183      5,318,183       1,970,183      ①
          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
  4                                     5,205,839      5,205,839       5,205,839
                (有限合伙)
  5               王宝光                5,007,272      5,007,272       3,607,272      ②

  6                 陆伟                4,473,408      4,473,408       4,473,408

  7                 周洁                3,632,728      3,632,728       3,632,728
         广东粤科惠华电子信息产业创
  8                                     3,470,560      3,470,560       3,470,560
               业投资有限公司
  9                    郭秀兰                 2,454,545      2,454,545       2,454,545

  10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394,668      2,394,668       2,394,668

  11                   陈天富                 2,020,909      1,840,909        505,227        ③

  12                   王斌达                 1,915,735      1,915,735       1,915,735

  13                   邓泽林                 1,915,735      1,915,735         7,735         ④
            共青城鼎盛博盈投资中心
  14                                          1,915,734      1,915,734       1,915,734
                (有限合伙)
  15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436,801      1,436,801       1,436,801

  16                    蒋秀                  1,382,727      1,382,727           0           ⑤

                 合     计                 58,134,879        57,954,879      48,580,470

       备注①:公司股东张浩先生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 5,318,183 股。其中 3,348,000 股尚处于质

押状态,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

       备注②:公司股东王宝光先生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 5,007,272 股。其中 1,400,000 股尚处于

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

       王宝光先生为公司前任董事且离职已满半年。

       备注③:陈天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份 2,020,909 股(其中:首发前

限售股 1,840,909 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180,000 股),其中 1,080,000 股尚处于质押状态。根据相

关规定及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

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票数量为 505,227 股。

       备注④:公司股东邓泽林先生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 1,915,735 股。其中 1,908,000 股尚处于

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

       备注⑤:公司股东蒋秀女士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 1,382,727 股。其中 1,382,727 股尚处于司

法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在解除司法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58,675,144        75.52    -56,619,197   102,055,947    48.57
           高管锁定股                 0             0.00     1,335,682     1,335,682       0.63
         股权激励限售股           4,403,900         2.10         0         4,403,900       2.10
          首发前限售股           154,271,244        73.42    -57,954,879   96,316,365     45.8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1,444,000        24.48    56,619,197    108,063,197    51.43
三、总股本                       210,119,144       100.00        0         210,119,144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

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限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综上所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宇瞳光学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