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3-2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

称“广东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 请

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公司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

                                       1
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如有)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

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制度中提及“披露”

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

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2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

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间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

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

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

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

                                       3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

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

记审批等情况。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

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

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

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

明书的申报稿。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

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

券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

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

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6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

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

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

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7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

事会公章。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8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

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

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



                                       9
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10
    (三)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

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证券部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并提交给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档案管理,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长在

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

                                     11
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交所所有问询并披露;

    (六)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如有)、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

关人员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对外投资

部门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

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12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

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13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并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职责的具体情况,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或者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


                                       14
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

格。

    第五十七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

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

活动时,应当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

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并对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15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对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外发布

信息外,还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与投资

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

证券部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六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

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深

交所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第六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

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16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有关组

织和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

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

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向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参股(如

有)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接到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

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

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

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证券部。



                                       17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

形。

    第七十六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

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七十五条所述情形时,

均可向公司证券部举报。证券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

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

执行。

    第七十七条 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行为的内部

问责的责任承担形式:



                                     18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八十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

向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公开谴责或处罚

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提议公司总经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9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