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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3-2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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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

理并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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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

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等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

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

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

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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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

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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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

指导。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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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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