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1-05-06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发行人”或“公司”)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本次发行已通过贵所上市
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3 号)。
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
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本所就自获取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1、本所对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2、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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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材料中披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发行人本次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经办发行人本次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作出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
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自获取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
未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发行人不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继续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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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小军 陈桂生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宝明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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