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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2021-06-08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二零二一年六月




                          1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张品光                      姜先海                        谷晶晶




         张   伟                     林炎明                        李   平




         彭文达                      麦秀华



    全体监事签字:



        康富勇                   朱盛宏                        余       惠



    未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金永红                   陈天富                        管秋生


        张占军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目录

释义................................................................................................................................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5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7
      四、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9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1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 17
      一、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17
      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17
第三节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9
      一、 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19
      二、 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19
      三、 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19
      四、 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20
      五、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20
      六、 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20
第四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第五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2
第六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3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23
      发行人律师声明................................................................................................... 24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2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6
      一、备查文件....................................................................................................... 26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26


                                                                        3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宇瞳光学、发行人、公司、本
                             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        宇瞳光学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900 万股股
                             指
行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本报告                       指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0 年 4
定价基准日                   指
                                  月 15 日)
募集资金                     指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董事会                       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实施细则》                 指
                                  务实施细则》
《发行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华兴会计师     指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
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而非数据错误。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ngGuanYuTong Optical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品光
    股票简称:宇瞳光学
    股票代码:300790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24 日
    上市日期:2019 年 9 月 20 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总股本:210,119,144 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144782XE
    邮政编码:523863
    电话号码:86-769-89266655
    传真号码:86-769-89266656
    电子邮箱:chentianfu@ytot.cn
    公司网址:www.ytot.cn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光学镜头、光学仪器、精密光学模具、
光学塑胶零件、光学镜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5
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前述本次
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1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延长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有效期自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延长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0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宇瞳
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0 年 12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3 号),同意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2021 年 6 月 3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验字
[2021]21002100068 号《验资报告》。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1 日止,东
兴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已收到认购款人民币 145,170,000.00 元。
    2021 年 6 月 2 日,东兴证券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不含税)
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 年 6 月 3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验字
[2021]21002100075 号《验资报告》。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 日止,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

                                       6
价格 16.1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5,17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不含增值税)4,811,320.7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0,358,679.26 元,
其中新增股本为人民币 9,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31,358,679.26 元。参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发行人将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证券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
成。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认购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张
品章、何敏超。发行对象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价格为 29.9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具体如
下:
       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每股分配股利为 D,每股送股
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发行

                                         7
价格调整公式为 P1=(P0-D+A×K)÷(1+K+N),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至分。
    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实施 2019 年度、2020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其中: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转增前总股本 114,286,247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3.7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8 股;2020 年度利润分配以现有股本 210,119,1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鉴于公司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29.94 元/股,调整为 16.13 元/股。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9,000,000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 30%,全部以现金认购。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
满足《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333 号)的相关要求。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验字[2021]21002100075 号
《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45,17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不含增值税)4,811,320.7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0,358,679.26
元,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六)限售期

    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张品章、何敏超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其通过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股份的减持需遵守除《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之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
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限。

    (七)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
                                       8
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六名: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
晶、张品章、何敏超,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张品光先生

       (1)基本情况

       张品光先生,1967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福建
省福清市****。最近五年的任职单位及职务如下:

                                                                是否与所任职单
序号         任职单位             职务           起止日期
                                                                位存在产权关系
         东莞市宇瞳光学技
 1                              董事长         2015年12月至今        是
           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宇瞳光学有
 2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5年9月至今         否
              限公司

       除宇瞳光学外,张品光先生无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2)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张品光先生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张品光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除存在因参与本次发行产生的关联交易外,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

       (4)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内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除为公司提供担保外,张品光先生与公

                                         9
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5)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张品光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
宇瞳光学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
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
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6)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
诺

     张品光先生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同时已承诺从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二)金永红先生

     (1)基本情况

     金永红先生,197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重庆
市合川市****。最近五年的任职单位及职务如下:

序                                                                 是否与所任职单
            任职单位                 职务           起止日期
号                                                                 位存在产权关系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   先后任副总经理、
1                                                 2015年12月至今        是
            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除宇瞳光学外,金永红先生无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2)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金永红先生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金永红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10
的情形,除存在因参与本次发行产生的关联交易外,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

     (4)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内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除为公司提供担保外,金永红先生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5)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金永红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
宇瞳光学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
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
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6)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
诺

     金永红先生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同时已承诺从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三)林炎明先生

     (1)基本情况

     林炎明先生,1977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福建
省福清市****。最近五年的任职单位及职务如下:

序                                                                   是否与所任职单
            任职单位                 职务             起止日期
号                                                                   位存在产权关系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   董事、副总经理、市
1                                                   2015年12月至今        是
            有限公司           场营运中心总经理


     除宇瞳光学外,林炎明先生无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2)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林炎明先生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


                                            11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林炎明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除存在因参与本次发行产生的关联交易外,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

     (4)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内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林炎明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
交易。

     (5)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林炎明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
宇瞳光学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
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
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6)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
诺

     林炎明先生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同时已承诺从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四)谷晶晶女士

     (1)基本情况

     谷晶晶女士,1977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福建
省福州市****。最近五年的任职单位及职务如下:

序                                                                 是否与所任职单
            任职单位                 职务           起止日期
号                                                                 位存在产权关系
                               董事、市场营运中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
1                              心副总经理、市场   2015年12月至今        是
            有限公司
                                营运中心总经理

                                            12
     除宇瞳光学外,谷晶晶女士无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2)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谷晶晶女士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谷晶晶女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除存在因参与本次发行产生的关联交易外,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

     (4)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内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内,谷晶晶女士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
联交易。

     (5)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谷晶晶女士已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
宇瞳光学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
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
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6)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
诺

     谷晶晶女士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同时已承诺从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五)张品章先生

     (1)基本情况

     张品章先生,197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福建
省福清市****。最近五年的任职单位及职务如下:



                                      13
序                                                                是否与所任职单
            任职单位                 职务           起止日期
号                                                                位存在产权关系
                               总经理助理、副总
1     上饶市宇瞳光学有限公司                      2015年9月至今        否
                                     经理


     除宇瞳光学外,张品章先生无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2)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张品章先生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张品章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除存在因参与本次发行产生的关联交易外,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

     (4)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内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张品章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
交易。

     (5)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张品章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
宇瞳光学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
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
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6)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
诺

     张品章先生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同时已承诺从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六)何敏超先生


                                            14
     (1)基本情况

     何敏超先生,1988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福建
省福清市****。最近五年的任职单位及职务如下:

序                                                              是否与所任职单
           任职单位                职务          起止日期
号                                                              位存在产权关系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
1                              销售经理        2015年12月至今        是
           有限公司


     除宇瞳光学外,何敏超先生无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2)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何敏超先生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何敏超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除存在因参与本次发行产生的关联交易外,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

     (4)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内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除为公司提供担保外,何敏超先生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5)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何敏超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
宇瞳光学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
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
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6)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
诺


                                          15
    何敏超先生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同时已承诺从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层、15 层
    保荐代表人:曹阳、吴梅山
    项目协办人:丁慧
    电话:010-66551360、010-66551370
    传真:010-66551380、010-6655139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负责人:程秉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05-08 单元
    经办律师:周姗姗、钟成龙
    电话:86-20-38799345
    传真:86-20-38799348-200

    (三)审计机构

    名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林宝明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B 座 6F-9F
    注册会计师:郭小军、陈桂生
    电话:0591-87852574
    传真:0591-87840354




                                       1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票限售情况

    1                张品光                 26,352,614        12.54%       26,352,614

              东莞市宇瞳实业投资
    2                                       22,957,466        10.93%       22,957,46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姜先海                  9,613,636         4.58%        9,613,636

    4                 张伟                   9,140,728         4.35%        9,140,728

              上饶市信州区智仕投
    5                                        7,651,636         3.64%        7,651,636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                 张浩                   7,261,938         3.46%                   -

    7                谭家勇                  7,105,909         3.38%        7,105,909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
    8                                        6,348,399         3.02%                   -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何敏超                  5,665,909         2.70%        5,665,909

              光大永明资管-兴业

    10     银行-光大永明资产聚财            4,318,332         2.06%                   -

           121 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合计                                   106,416,567       50.65%        88,487,898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张品光                                            29,682,614       13.55%
    2      东莞市宇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957,466      10.48%
    3      姜先海                                             9,613,636       4.39%

                                            17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4     张伟                                             9,140,728       4.17%
     5     上饶市信州区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651,636       3.49%
     6     张浩                                            7,261,938       3.31%
     7     谭家勇                                          7,105,909       3.24%
     8     金永红                                          6,602,728       3.01%
     9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48,399       2.90%
    10     何敏超                                          6,025,909       2.75%
                        合计                             112,390,963      51.29%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18
                      第三节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210,119,144 股,公司控股股东为张品光、姜
先海、张伟、谭家勇、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宇瞳合伙、智仕合伙、智瞳合伙,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45.84%;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
家勇、林炎明、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张品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34.57%。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
条件。

       假设以前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模拟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东结构变
化的情况如下,最终发行后公司股权结构以登记结果为准: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2,100,947             48.59%      111,100,947          50.7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8,018,197             51.41%     108,018,197           49.30%

          合计           210,119,144         100.00%        219,119,144         100.00%
注:以截至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告前在册股东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模拟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
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有所增
长,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和财务费
用,提高偿债能力、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
                                            19
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
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对象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
交易。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公司产生新增关联交易的情
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关联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
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
仍将依法合规运作,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
完整性和独立性,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20
第四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认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
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当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以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发行人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21
第五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本次发行涉及的《缴款
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




                                     22
                    第六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对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曹   阳                      吴梅山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
                        丁   慧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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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程秉                                    周姗姗




                                                     ________________
                                                         钟成龙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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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
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报告
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
               林宝明                                           郭小军




                                                          ________________
                                                                陈桂生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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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发行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
电话:86-769-89266655
传真:86-769-89266656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层、15 层
电话:010-66551360、010-66551370
传真:010-66551380、010-66551390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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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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