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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6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0,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同意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计划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本计划选择以净利
润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净利润增长率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成长能力,
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了自身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具
有一定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
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本计划公司业绩指标的设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强公司
对行业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司核心队伍建设水平。本计划设置了科学、合理
的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文达、麦秀华、李平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