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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4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认为: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情况,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
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以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为授予日,以 18.39
元/股的价格向首次授予的 2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4.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彭文达、麦秀华、李平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