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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21-11-24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1-088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宇瞳光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
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品光(董事)、金永红(董
事兼总经理)、林炎明(董事)、谷晶晶(董事)、何敏超、张品章以及张品光之
子张嘉豪,并承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权激励获授的股
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1月24日定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授予564.33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