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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3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2-059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品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151,813,44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0555%。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151,806,547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45.05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9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00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
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812,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348%;反对 1,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65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812,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348%;反对 1,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65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812,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348%;反对 1,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65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程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宇瞳光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