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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4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回购
价格和数量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和数
量的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回购价
格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2 年 9 月 13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本次授予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

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57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金才、阎磊、孔祥婷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