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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2-09-16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2-06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44,474,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77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
85,706,247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9〕57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8,580,000 股,并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
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85,706,247 股增加至 114,286,247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0年5月19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14,286,247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7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股本8股,共计转增91,428,997股,公司总股本由114,286,247股增至205,715,244股。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向 1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39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
分新增股份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 205,715,244 股
增至 210,119,144 股。
    2020 年 12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3 号),同意公
司向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张品章、何敏超共六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9,000,000
股的注册申请。该部分新增股份自 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210,119,144
股增至 219,119,144 股。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向 2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4.33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
分新增股份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 219,119,144 股
增至 224,762,444 股。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01),对 2020 年的 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 130,500 股限制性股
票 办理了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由 224,762,444 股减少至
224,631,944 股。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224,631,9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股本 5 股,共计转增 112,315,972 股,公司总股本由 224,631,944 股增至
336,947,916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336,947,91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72,568,4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64,379,44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8.7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0 名,分别为张品光、金永红、姜先海、
张伟、谷晶晶、何敏超、谭家勇、东莞市宇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宇瞳合伙”)、东莞市智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瞳合伙”)
及上饶市信州区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仕合伙”),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序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号                       类型
      张品光、金永红、    填补   1、本人/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1    姜先海、张伟、谷    被摊   利益。
      晶晶、林炎明、何    薄即   2、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敏超、谭家勇、张   期回   以及本人/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品章、宇瞳合伙、   报措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本
    智瞳合伙及智仕合   施的   企业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伙           承诺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则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
                              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张品光、金永红、   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姜先海、张伟、谷   流通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
    晶晶、林炎明、何   限售   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
2   敏超、谭家勇、张   及自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品章、宇瞳合伙、   愿锁   4、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智瞳合伙及智仕合   定承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
          伙             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5、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
                              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
                              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
                              人/本企业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张品光、金永红、   持股   1、减持股份的条件
3   姜先海、张伟、谷   意向   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晶晶、林炎明、何   及减   市招股说明书》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
    敏超、谭家勇、张   持计   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品章、宇瞳合伙、   划的   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
    智瞳合伙及智仕合   承诺   规定并满足上述限售条件后,本人/本企业将综合考虑证券市
          伙                  场情况以及本人/本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后自主
                              决策、审慎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
                              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备案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5、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
                              行价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全部
                              归属于发行人,且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
                              (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此外,如因本人/本企
                              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发行人和
                              投资者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
                              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
    张品光、金永红、   关联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姜先海、张伟、谷   交易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
    晶晶、林炎明、何   及资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4   敏超、谭家勇、张   金占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
    品章、宇瞳合伙、   用方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
    智瞳合伙及智仕合   面的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
          伙           承诺
                              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
                              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
                              直接或间接要求公司以任何形式向本人/本企业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不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
                              资金、资产,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
                              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
                              及其其他股东及发行人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函有效期间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本企业不再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拥有实际控制权
                              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
                              方没有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
                              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企业不在任何地域以任
                              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
                              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
                              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
                              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机会,本人/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
    张品光、金永红、
                       避免   移给发行人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
    姜先海、张伟、谷
                       和消   提供给发行人。若发行人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本企
    晶晶、林炎明、何
                       除同   业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
5   敏超、谭家勇、张
                       业竞   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发行人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
    品章、宇瞳合伙、
                       争的   解决方式。
    智瞳合伙及智仕合
                       承诺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
          伙
                              义务。本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
                              执行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
                              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以及本人/本企业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如出现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7、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本企业
                              不再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张品光、金永红、          1、稳定股价的具体条件
                       稳定
    姜先海、张伟、谷          (1)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
6                      股价
    晶晶、林炎明、何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承诺
    敏超、谭家勇、张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上
    品章、宇瞳合伙、          述 20 个交易日届满前,视股价变动情况,公司可以召开投资
    智瞳合伙及智仕合          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进行沟通
          伙                  并听取意见。(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前或
                              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
                              措施。
                              2、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
                              价之目的,本人/本企业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并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本人/本企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
                              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
                              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3)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4)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本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
                              (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本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00%。
                              超过本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再继
                              续实施。
                              3、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目的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将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
                              表决选举、聘任接受《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函》限制的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
                              管理人员。
                              5、如本人/本企业未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履行上述承诺的,将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2)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自
                              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
                              金股利返还公司。
    张品光、金永红、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
    姜先海、张伟、谷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晶晶、林炎明、何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其他
7   敏超、谭家勇、张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承诺
    品章、宇瞳合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智瞳合伙及智仕合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
          伙                  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依
                               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和本人/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如有)。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
                               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同时,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
                               本人/本企业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4)如果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宇瞳合伙、智瞳合   其他
 8                             户;(5)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
       伙、智仕合伙     承诺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
                               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3、如本企
                               业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企
                               业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
                               企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
                               失,本企业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
                               以弥补或降到最小。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
件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
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44,474,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77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10 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号
   1                      张品光                           39,528,921          39,528,921
   2                      金永红                            4,909,092           4,909,092
   3                      姜先海                           14,420,454          14,420,454
   4                        张伟                           13,711,092          13,711,092
   5                      谷晶晶                            5,314,858           5,314,858
   6                      何敏超                            8,498,863           8,498,863
   7                      谭家勇                           10,658,864          10,658,864
   8      东莞市宇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436,199          34,436,199

   9      东莞市智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18,750           1,518,750

  10     上饶市信州区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477,454          11,477,454
                        合计                              144,474,547         144,474,547

    注 1:截至公告之日,公司股东张品光本次解除股份中有 29,387,5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金

永红本次解除股份中有 4,909,092 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姜先海本次解除股份中有 6,975,000 股处于

质押状态;股东张伟本次解除股份中有 6,48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谷晶晶本次解除股份中有

3,705,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何敏超本次解除股份中有 5,595,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谭家勇

本次解除股份中有 4,875,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上述质押股份在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

    注 2: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金永红先生通过智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 540,000 股;公司董事

兼副总经理林炎明先生通过宇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 6,746,159 股;公司监事会主席康富勇先

生通过宇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 1,686,275 股;公司监事朱盛宏先生通过宇瞳合伙间接持有本

次解除股份 969,545 股;公司副总经理张占军先生通过智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 67,500 股;

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秋生先生通过智仕合伙间接持有解除股份 613,637 股;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郭彦池

女士通过智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 33,750 股。

    注 3:公司股东张品光先生、金永红先生、姜先海先生、张伟先生及谷晶晶女士担任公司董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4:上表中所列“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总数(含送转)。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觉遵守
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
相关情况。


    四、本次部分首发限售股解禁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减(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72,568,470        51.22    -78,068,586      94,499,884       28.05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44,474,547        42.88   -144,474,547              0           0
          董监高锁定股        1,641,903         0.49    66,405,961       68,047,864       20.20
          首发后限售股       13,500,000         4.01                -    13,500,000        4.01
         股权激励限售股      12,952,020         3.84                -    12,952,020        3.8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64,379,446        48.78    78,068,586      242,448,032       71.95
 三、股份总数               336,947,916       100.00                -   336,947,916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上表中部分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