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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瞳光学: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2022-09-20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2-066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
                         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

东张品光先生、姜先海先生、张伟先生、谭家勇先生、何敏超先生、谷晶晶女士、金

永红先生、林炎明先生、张品章先生、东莞市宇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宇瞳合伙”)、上饶市信州区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仕

合伙”)及东莞市智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瞳合伙”)的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上述股东于2015年12月签署的

《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2年9月20日到期终止,一致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人

协议》。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上述股东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

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由原十二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

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林炎明、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
张品章、宇瞳合伙及智仕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同意保持
一致行动。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智瞳合伙作为金永红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员工持股平台,于 2017 年 12 月设立后,自动加入到上述一致行动关系中,公司控
股股东变更为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宇瞳合
伙、智仕合伙及智瞳合伙。《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协议各方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均保持表决意见一致,协议有效期自各方订立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发行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时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9〕57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届满。在《一致行动人协议》
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
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的情况

    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何敏超、谷晶晶、金永红、林炎明、张品章、

宇瞳合伙、智仕合伙及智瞳合伙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到

期后不再续签,自动终止。该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

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三、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前,控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47.73%的股份,具体持股及
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持股形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品光            董事长        直接           45,423,921          13.48%
    2        姜先海             董事         直接           14,420,454           4.28%
    3         张伟              董事         直接           13,711,092           4.07%
    4        金永红       董事、总经理       直接           10,804,092           3.21%
    5        谭家勇              无          直接           10,658,864           3.16%
    6        何敏超         销售经理         直接            9,113,863           2.70%
    7        谷晶晶             董事         直接            6,499,858           1.93%
    8        林炎明             董事         直接            1,995,000           0.59%
    9        张品章      子公司副总经理      直接             765,000            0.23%
    10      宇瞳合伙             无          直接           34,436,199          10.22%
    11      智仕合伙             无          直接           11,477,454           3.41%
    12      智瞳合伙             无          直接            1,518,750           0.45%
                        合计                               160,824,547          47.73%

    注:张品光、谭家勇、姜先海、张伟、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林炎明、张品章作为共同实
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5,310,017 股,持股比例为 37.19%,其中间接持股数量
为测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导致差异。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张品光先生、姜先海先生、张伟先生、谭家勇先
生、何敏超先生、谷晶晶女士、金永红先生、林炎明先生、张品章先生、宇瞳合伙、
智仕合伙及智瞳合伙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在公司任职保持不变,
除基于亲属关系或控制关系构成的法定一致行动关系外,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
并计算。

    四、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为 336,947,916 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品光                       45,423,921              13.48%
    2                宇瞳合伙                      34,436,199              10.22%
    3                 姜先海                       14,420,454               4.28%
    4                  张伟                        13,711,092               4.07%
    5                智仕合伙                      11,477,454               3.41%
    6                  张浩                        11,414,107               3.39%
    7                 金永红                       10,804,092               3.21%
    8                 谭家勇                       10,658,864               3.16%
    9                 何敏超                        9,113,863               2.70%
    10                谷晶晶                        6,499,858               1.93%

    根据上表,截至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
比例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除张品光、张品章及其控制的智仕合伙因亲属关系
构成法定一致行动关系、林炎明与宇瞳合伙、金永红与智瞳合伙因控制关系构成一致
行动关系外,原《一致行动人协议》 其他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且其与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9 日的其他前十大股东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前十大股东对经营管理不存在有决定性影响的一方,公司不存在按股权比
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投票权或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
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
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
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按股东股权比例表决
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任免,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
决通过;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及
资产处置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除基于亲属关系或控制关系构成的法定一致行动关系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
他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一致行动安排。公司的任何股东单独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
决权超过 30%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
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
人。

       五、 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后,原十二名控股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但各自所持公司股份及比例不变。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
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
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认为:
    1、《一致行动人协议》自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 2022 年 9 月 20 日起终止,张品
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何敏超、谷晶晶、金永红、林炎明、张品章、宇瞳合
伙、智仕合伙、智瞳合伙确认不再续签,各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2、《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前,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何敏超、谷晶
晶、金永红、林炎明及张品章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
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2、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及实际控制人
变更的法律意见》;
   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