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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3-01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
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本解释“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拟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按解释第 15 号相关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执行;按解释第 16 号相关内容自公布之日(即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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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
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追
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
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
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
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明确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
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
的所得税影响。该规定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
确认的,进行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明确了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
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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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项目,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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